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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被征收人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张晓华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围绕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与补偿标准法律适用两大核心问题,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

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程序合规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实践中,部分征收项目存在程序倒置或环节缺失的问题,如未依法公告即启动拆迁、未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权利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同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准文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等情形,这些都属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基础要件。

补偿标准法律适用与救济路径

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征地拆迁纠纷的争议焦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权利救济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赋予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作出后的法律救济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后,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路径选择直接影响维权效果。张晓华律师提示,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前置,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关键文书的送达情况,对程序违法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情形,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在面临违法逼迁或强制拆除时,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