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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近日,信用泰州发布泰卫罚﹝2026﹞001号

根据公示,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向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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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信用泰州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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