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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今起(3月4日)

除指定区域和时间

全市禁止燃放、零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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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

烟花爆竹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未在限定地点、限定时间

燃放烟花爆竹

未取得许可

售卖、运输、寄递烟花爆竹

是违法行为

需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设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行为,设定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售卖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无资质车辆运输属于违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相应运输资质,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应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禁止烟花爆竹上客运车辆,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非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违法运输、寄递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放完的烟花爆竹

这样处理

没能燃放完毕的烟花爆竹

要做到妥善处理

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剩余的烟花爆竹

1. 如果剩余的烟花爆竹威力较小、价值不高、数量不多,可用水将其全部浇湿进行报废处理。

2. 可将剩余烟花爆竹酌情退还给原烟花爆竹销售点,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季节性零售单位做好烟花爆竹回收工作。

3. 剩余的烟花爆竹较多时,应妥善保存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4. 对于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批发企业,门市上没有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除,在规范的仓储点进行集中存储。

5. 临时经销单位要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回原批发。

如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

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可向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举报

举报电话

0871-63153093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昆明西山公安、国家应急科普宣传、云南日报

编辑:李彤

编审:林帅超

终审: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