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享课堂趣事,到记录学生日常,近年来,不少教师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校园生活内容,迅速积累人气,成为“网红老师”。

然而,随着这类内容的火爆,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引起重视:学生的隐私是否受到侵犯?频繁拍摄是否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过度投入拍摄是否会挤占教学时间、分散教育精力?

2026年1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单列为独立一类。

《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少老师看完后,心中都冒出一个疑问:以后,还能不能拍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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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平台,“校园生活”一直都是很受欢迎的一类视频。那些悄悄为老师策划的节日惊喜,那些小小年纪却上进懂事的闪光少年,那些师生之间温暖默契的种种瞬间……通过老师或者媒体的镜头,感动了很多人。评论区里,“少年脊梁”等赞誉不时刷屏。

但也有一些视频在发布后,舆论走向远远超出了发布者的掌控范围。

2024年11月初,一则“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后,他瞬间安静了”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走红。流量汹涌而至,争议也随之而来:这样的视频发在网上,孩子会不会留下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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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尽管事后当事老师已经下架视频并向家长道歉,但舆论已然失控,有人模仿她也给班上学生戴小蜜蜂拍视频,也有人向当学校投诉。当月17日,该老师称因为压力已辞职。

类似的视频引发舆论的事件并不在少数。

2021年,河北衡水中学高三学生张锡峰在《超级演说家正青春》节目中的一句“我就是一只来自乡下的‘土猪’,也要立志,去拱了大城市里的白菜”引发巨大争议,从此遭遇数年“网暴”困扰。

2023年,湖南桑植一中高考百日誓师演讲短视频走红,随后,视频中热血发言的女孩符文迪却陷入舆论漩涡,无数陌生人对她语气、表情进行恶意猜测。

如果说这两个案例只是无心之失,更值得警惕的,是学生流量已然变成生意。

“老师做自媒体,那真的是老天爷喂饭吃,不仅起号容易,变现方法也很多……”在短视频平台上,已经有专门做“老师IP”教学服务的博主把“老师起号”当成了一门业务进行推广,并列举多个百万博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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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该博主所言,也不算夸大。在视频平台上,类似“XX老师”“XX后班主任”这样粉丝量接近百万的创作者不在少数。近日,高考数学命题人葛军入驻抖音,就一天内涨粉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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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随手拍学生”一直存在争议。

我们梳理发现,争议主要集中在这几点:一是大多数视频未对学生形象做任何处理,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严格保护;二是部分账号将拍摄学生作为获取流量、积累粉丝进而实现商业变现的手段,违背了教育的纯粹性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三是部分善意拍摄,却陷入不可控的舆论漩涡,让孩子陷入网暴、被恶意解读等风险中。

边界到底在哪里?3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对“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进行了极其细致的列举式规定。比如第五条明确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的剧情”“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博取关注”“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牟利”等行为;第六条则对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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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相关条款内容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表示,这种“清单式”立法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让执法者和网络平台能够更精准地识别和处置违规内容。

但老师们也有疑问:如果是出于善意的拍摄、分享,也会被判定违规吗?

郭刚律师表示,如果拍摄目的是记录班级风采、学生成长瞬间,且以非公开或小范围分享(如家长群)为主,一般不构成违规。但若将校园作为内容工厂,以博取公众关注、积累粉丝、商业变现为主要目的,就进入了风险区域。

“记录校园生活的边界核心在于‘目的正当性’与‘方式适当性’的平衡。”郭刚律师表示,“新规明确划定的‘红线’包括:未经监护人同意公开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影像、通过恶搞或丑化学生制造笑点、刻意摆拍争议性内容、利用学生形象进行商业带货或植入广告等。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将学生工具化为流量资源,违背了教育工作者保护学生的基本职责。”

至于学校出于宣传需要的拍摄,郭刚律师则建议学校要对传统的宣传方式和习惯进行调整。

例如,过去学校宣传中习惯“拍了就用”,现在必须建立起规范的授权流程,特别是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必须严格遵循“告知-同意”流程,不能以“家长一般不会反对”为由省略;招生宣传中大量使用学生笑脸照片的方式可能需要调整,避免过度暴露个人信息;学校发布军训、汇演等活动照片时,新规下需要更加注重“最小必要原则”,优先使用远景、侧影、背影,对照片中的人物进行必要的模糊处理。

郭刚律师提醒,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没有“豁免空间”。即使是弘扬正能量的报道,如果未经监护人同意公开儿童影像,或过度披露其个人信息,同样构成侵权。“这是因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底线要求,不因宣传目的善意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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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刚律师进一步解读认为:如果老师发布的学生视频是出于记录班级生活、与家长沟通等教育目的,且经过监护人同意、不暴露隐私,通常不构成违规;但如果老师刻意将学生打造为“网红”,通过拍摄学生恶搞、夸张反应等内容积累百万粉丝,进而商业变现,这就很可能触犯第五条中“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借未成年人牟利”等条款。特别是那些摆拍学生冲突、出丑等场景的“剧本式”视频,将被明确界定为“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面临下架、账号受限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而且,违反新规的处罚机制是多部门协同、分层处理的。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师的行政监督,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网信部门负责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可要求平台删除内容、限制账号功能;公安机关则在涉及违法犯罪时介入,如侵犯个人信息、网络暴力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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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有老师疑问,《办法》发布前发的视频,是否需要处理?

对此,郭刚律师认为,虽然《办法》没有设置溯及既往的强制清理义务,但从法律风险防控和主体责任角度,发布者应当主动进行合规排查。特别是那些存在明显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视频——如恶搞学生、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内容——建议采取下架、删除或对画面进行技术处理(如打码)等方式整改。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内容安全’向‘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的深度转变。过去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看什么’——即过滤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而现在则开始关注未成年人‘被怎样呈现’——即他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形象被如何使用。”郭刚律师介绍,“新规特别强调防止将未成年人‘商业化’‘低俗化’‘争议化’,反映出立法者意识到,即使是不含明显违法内容的信息,如果长期以不当方式消费未成年人形象,也会对其自我认知、价值观形成和心理健康造成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