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杨资英实名举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代码:10400134772,业务员杨梅(代码1041417669)在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通过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欺骗投保人、误导产品属性等已构成欺诈性销售。诱导本人先后投保安鑫保保险产品、以及退保安鑫保并更换为平安福保险产品,其行为违反《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与选择权,给本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与权益损害。相关行为均有完整的微信证据佐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 年:首次虚假宣传,误导产品认知 2016年11月18日,业务员通过微信向本人虚假宣传平安福产品,声称该产品“80岁退保收益高过128%”“可部分支取资金且保障存续”(保存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导致本人形成“平安福兼具高收益与资金灵活支取功能”的错误认知,为后续2019年退保安鑫保、投保平安福的决策埋下误导隐患。 (二)2018 年 12 月 - 2019 年 3 月:安鑫保投保过程的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2018年12月底,业务员主动推销安鑫保产品,虚假宣传“该产品为保障型重疾险,交满20年后至70岁可一次性返还全部保费,利息相当于买保额,含轻度重疾豁免,缴费年限越长越好”(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人明确告知仅需保至70岁的需求,在其诱导下同意投保。
2019年3月6日,业务员仅通过微信指导本人在平安金管家APP完成3份安鑫保保单电子签名,全程未以任何形式(纸质/电子条款出示、口头解读等)告知保单格式条款、责任免除范围、核心保障内容等关键信息,仅诱导完成签名操作。2019年3月8日,保险公司自动扣费后,业务员才通知本人签收保单。
(三)2019 年 3 月:诱导退保安鑫保,更换为平安福
2019 年 3 月 13 日,本人通过微信向业务员询问安鑫保与平安福的区别,业务员却否定此前对安鑫保的宣传,声称 “最主要的区别是安鑫保没有轻度重疾”。本人进一步追问轻度重疾的具体包含范围,业务员未予正面回复,同时未向本人说明平安福的核心产品属性、风险提示、条款细节等关键信息。因本人投保初衷是获得全面的重疾保障,在业务员刻意强调安鑫保 “无轻度重疾保障” 的诱导下,本人产生担忧,同意退保安鑫保并更换为平安福产品(基于从2016年起,业务员一直向本人介绍的平安福产品是兼具高收益、资金灵活支取、保障持续、财富传承功能的重疾险产品)。 2019 年 3 月 15 日,业务员通知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安鑫保退保手续;3 月 19 日,其要求本人先登录平安金管家 APP 签收安鑫保保单,再办理退保;3 月 20 日,本人在前期持续虚假宣传及误导形成的错误认知下,完成三份平安福保单的投保手续(所有经过均通过微信沟通完成,有记录为证)。
(四)平安福寿险保单产品属性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决策 直到今年5月本人咨询律师以及查询平安福保单相关材料才了解到,平安福产品的核心属性是 “终身寿险 + 附加重疾险” 的纯保障型产品,与业务员此前宣传的完全不符,但业务员始终将其虚假宣传为 “高收益可返还型产品”,具体违规宣传及对应事实如下:
1. 夸大收益 “80 岁退保收益高过 128%”,实际该保险公司的所有的平安福产品退保仅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不存在固定的 “高过 128%” 收益,业务员的宣传属于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违规行为。
2. 虚假宣传 “可拿部分资金、保障继续”:平安人寿的平安福产品并无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且保障存续” 的功能,唯一类似功能为保单贷款,而保单贷款需支付年化 5-6% 的利息,且未按时还款会影响保单效力,业务员刻意隐瞒保单贷款利息及相关风险,欺骗投保人。
误导财富传承 “百年归老后传承财富”:平安福的所谓 “传承”,仅指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时给付基本保额,并非业务员宣传的“全部保费 + 收益” 的财富传承,与本人理解的 “财富传承” 概念严重不符,其行为属于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作出承诺,误导本人。 四、违规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应事实:业务员在本人投保安鑫保、平安福时,未提供任何格式条款,未说明责任免除、退保规则、现金价值等关键信息,仅诱导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一)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对应事实:业务员虚假宣传平安福 “80 岁退保收益 128%”“部分领取资金保障存续”,隐瞒保单贷款利息及退保损失。 购买安鑫保险前,业务员虚假宣传该产品包含轻度重疾豁免,本人购买后却又否认该产品没有轻度重疾,属于典型欺骗投保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61 条:保险公司有第 116 条规定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21条:“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作出承诺。
对应事实:业务员承诺平安福 “高收益”“财富传承”,属于对不确定利益作出承诺,夸大产品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 23 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应事实:业务员隐瞒产品真实属性、条款关键信息,侵害本人知情权。
本人现公开曝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醒社会公众审慎购买其相关保险产品。本人将坚持通过合法途径持续维权,绝不妥协,直至平安人寿给出公正、满意的处理结果。
五、关键证据 + 明确证明目的(全部证据均来源于本人曾使用的两部旧手机。本人于 2025 年发现受骗后,对该两部旧手机进行修复,从中调取并固定了相关涉案证据。)
1. 2016 年与业务员杨梅的微信记录(来源本人手机:含截图7份,原始手机录频1份,请查看光盘)(证明:业务员虚假宣传平安福 “80 岁退保收益 128%”“财富传承” 等功能)
2. 2019 年 3 月购买保险全过程录频及截图(来源本人手机:微信记录录频1份,请查看光盘,虚假宣传截图2份、诱导退保、投保截图2份)(证明:业务员前期虚假宣传,诱导退保安鑫保、以及未说明平安福保单条款)
3. 2019 年3月安鑫保单退保回执3份,共6页(来源平安人寿)
4. 3份平安福保单复印件,3份,共6页(证明:平安福投保事实)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