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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XXX刑初88号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化名)与吴某(另案处理)系同乡。2024年12月,吴某提议去山里“打野味”,周某碍于情面同意前往。二人深夜驾车至怀柔山区,吴某使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并猎捕蒙古兔2只,周某负责在车里等候并事后帮忙装袋运输。案发后,周某被以共犯名义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针对“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进行辩护。他提出:第一,周某未参与犯意提起,也未直接实施猎捕行为,仅在犯罪完成后提供了辅助性的运输帮助,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周某系初犯,无前科,社会危险性低;第三,涉案动物价值较低,生态损害相对有限。赵律师依据“作用较小从犯”的辩护思路,提交了类案判决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判决: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评析
在多人参与的非法狩猎案件中,精准区分主从犯是辩护的关键。赵飞全律师通过“切割”周某与主犯的行为关联,成功将其定性为从犯,大幅降低了刑期。这体现了非法狩猎罪律师在处理团伙案件时,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娴熟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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