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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拨改租”及类似方式

拨改租采取的是抵押或融资租赁等方式,将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公益性资产(包括城市公园、市政道路、机关或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抵押或纳入租赁物而进行融资的行为,应属于违规的融资模式。近期,又有一种“有绩效考核的拨改租”模式被发明出来,同样也属于违规举债模式。对于无收益公益性资产的注资、交易、抵押、租赁以取得融资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以此为媒介进行融资,固化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无论是否绩效考核,均属于违规举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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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商引资”模式

一种“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然后以招商奖励的渠道支付投资成本”的所谓“招商引资”融资模式,被“创新”出来。按照“投资人确信能够获取合理收益”的假设,在招商协议中,必然存在兜底承诺条款,形成固化的财政支出责任,否则,投资人及其金融机构万万不能投入资金。同时,建设施工内容与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必然联系,奖励资金支出无名;而且,当奖励资金额度大于投资额时(这几乎是必然的),“奖励”的性质显然发生了变化。表现出这仅仅是“借用招商引资名义”的一种过渡性很强的“半成品模式”,显然是违规举债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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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养一体化”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文件中要求,“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对于无收益或收益不能覆盖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采取“建养一体化”模式,必然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用于延期支付固化或相对固化的支出责任,由于收益不足,因此差额部分的保证只能来源于事实上的财政兜底,从而陷入违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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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收支付”模式

在一些项目开发模式中,约定了以“合作区域财政增收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支付资金来源”的情形,即常说的“有增收支付,无增收不支付”,意图借助“支付责任的不确定性”绕开“触及违规举债所需的确定性”。但是,这种支出责任实际可以视为一种“有条件负债”或“或有负债”,属于“或有的违规举债”。在无运营无绩效、仅针对既往工程无其他对价、符合财政增收即无条件支付的情形下,等同于“附财政增收条件的BT模式”,仍属于违规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