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此案的审理结果,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聚会欢乐的同时,也要关注彼此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6年2月,原告的亲属甲某与被告乙某等友人,在被告丙某所经营的饭店里聚餐。用餐期间,甲某因饮酒过量,趴在桌上休息。聚餐结束后,众人先后离席。此时,乙某发现甲某依旧趴在桌上,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于是赶忙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然而,由于救助间隔的时间较长,甲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同桌共同饮酒者未能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于庭前进行调解,各被告均声称席间并未有劝酒行为,且部分人员中途离席,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于是,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了细致的释法与明理工作。

法官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使得共饮者之间产生了相互照顾、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否劝酒,在发现同伴陷入醉酒危险时,在场人员均有义务及时施救;在此次事件中,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连续、多天过量饮酒导致身亡,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方在发现甲某异常后未能第一时间将其送医,存在救助不及时的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既体谅原告因痛失亲人所遭受的情感创伤,也理解被告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顾虑。经过一番耐心沟通,各被告从最初坚决拒绝赔偿,转变为同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并认可甲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该起纠纷得以调解结案。

共同饮酒行为虽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但在法律层面会引发特定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及饮酒后果具有最直接的预见能力和控制义务。若因过量饮酒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自身通常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这一因素在法律上会相应减轻其他共饮者的侵权责任。

其次,共同饮酒者之间因“先行行为”而产生了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若共饮者存在强行劝酒、斗酒等行为,或是在发现同伴已陷入醉酒昏迷、意识不清等危险状态时,未能履行必要的照顾、协助、护送或及时送医等救助义务,其不作为即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一旦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履行义务的共饮者便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参与聚会者在享受聚餐氛围的同时,必须清晰认识到自身负有的法定注意义务,切莫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使自己从聚会的参与者变为侵权案件的被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