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生态修复从法律条款转化为具体司法行动

□ 张志辽

重庆立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核心使命,以执法司法协同为抓手,探索出劳务代偿、以碳代偿、“技改抵扣”等生态修复新方式,构建起专业化审判、跨区域协作、一体化检察等司法保护新机制,助力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在实践中落地生根,更从法律适用空白填补、制度体系细化、流域治理协同等维度,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迭代完善,提供了鲜活的地方实践样本,推动生态环境法律从原则性规定向精细化实操、从“单一惩戒”向“惩修并重”、从“区域分治”向“流域共治”转型。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对替代性生态修复、“双碳”目标下生态责任承担等新场景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缺乏具体适用标准和操作流程。重庆以个案探索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以碳代偿实践将碳汇减排量纳入生态损害替代性修复范畴,明确其适用条件、核算标准与交易流程,让“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成为可量化、可执行的法律责任;“技改抵扣”制度开创“环保投入抵偿生态损害”司法先例,相关案例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劳务代偿机制则丰富了生态责任承担方式,弥补了传统“植树补绿”在山地、库区等场景的局限性,让修复责任更贴合基层治理实际。

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对生态修复义务规定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出现“罚了就放、只罚不修”的问题。重庆的司法实践紧扣“保护生态、修复环境”的立法核心,让生态修复从法律条款转化为具体司法行动。一方面,通过劳务代偿、以碳代偿、司法修复林建设等多元方式,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推动生态破坏者从违法者转变为环境守护者;另一方面,将生态修复与案件审理、裁判执行深度融合,把修复完成情况作为量刑、缓刑适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强化修复义务的法律约束力。这些实践让生态环境法律的价值取向向“实质性修复生态”转变,为生态修复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明确了“多样性、适配性、实效性”的实践范式。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跨区域性,与“区域司法标准不一、部门衔接不畅、流域治理分散”的问题形成矛盾,导致“上下游不同判、行刑衔接有缝隙”等问题。重庆以“全域协同护江”为核心的司法创新,打破了地域和部门壁垒:构建公检法行刑衔接机制,通过线索移送等方式,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标准,破解“以罚代刑”难题;打造“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实现公益诉讼检察为主导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履职,将保护范畴拓展至“生态+人文”双重保护;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与湖北、四川、湖南等地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出台“锰三角”司法碳汇跨省协作规则等,破解流域生态治理碎片化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中流域生态协同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实践支撑。

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复合性,对司法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重庆在全国率先建立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成立环境资源法庭实现全市环境资源要素全流域集中管辖,从制度层面破解难题:通过专业化审判统一区域内案件裁判尺度,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将司法保护延伸至特殊生态资源领域,创新千年古树司法守护人制度,建立“属地+属案”协同保护机制,细化了生物多样性、自然人文生态资源的保护规则,为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规则、裁判标准的统一提供了地方经验。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这必定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对固化包括重庆环境司法探索在内的诸多实践成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发挥着奠基性和统领性作用。

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关键区域,其司法实践直面三峡库区消落带治理、长江十年禁渔、“双碳”目标下企业绿色转型等本土化难题,所有创新做法均源于实际治理需求。这些扎根实际的探索,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本土化、场景化的实践素材,推动法典条款从“普适性规定”向“分区域、分场景的精细化规则”发展,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实操性和本土化适配性。

(作者系国家首批一流本科课程环境资源法学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教授)(张志辽)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