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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面向低空经济发展需求,针对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项目中普遍存在的资源不足与工作量不均衡问题,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出对型号审定职责进行优化调整,方案重点涉及新型航空器(含链路和遥控站)的型号合格审定相关工作。
来源:中国民航局
一、职责分工
方案明确型号审定工作分为统筹与结论批准、行政流程办理和技术审查与技术结论建议三类职责,并分别对应不同承担主体。
适航司负责项目统筹、审定资源调配,并批准型号合格审定结论。
地区管理局负责属地项目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并参与项目技术审查。
审定中心、航科院承担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出具技术结论建议。
在项目统筹与监督机制方面,适航司对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实施全面统筹,并承担项目管理、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等职责。对所有项目成立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用于统一协调地区管理局、各审定中心和航科院的审定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批准审查组组成、批准审查结论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控、指导与监督。
二、调整行政流程职责
方案对多类证件、项目的行政流程责任单位作出明确安排,总体上是由属地地区管理局承担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及证后行政流程。
限用类无人机系统:受理、颁证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正常类、运输类无人机系统: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调整为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含多旋翼、动力提升类):受理、颁证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遥控台(站):受理、颁证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以上类别的证后管理的行政流程均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三、优化技术审查职责方案
新型航空器 TC/STC 项目技术审查
按区域委托审定中心,包括限用类、正常类和运输类无人机系统项目、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项目。其技术审查(含证后)委托给相应审定中心,并按区域分配如下:
华北、东北 → 沈阳审定中心
华东 → 江西审定中心
中南 → 广州审定中心
西南 → 成都审定中心
西北、新疆 → 西安审定中心
链路、遥控站等无人机特有技术
由航科院负责技术审查,派员加入项目审查组并承担相应审查工作(含证后)。
遥控台(站)取证项目
技术审查(含证后)明确由航科院委托开展。
四、衔接过渡安排
新增项目
自2026年3月1日起,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含证后)后,应及时提请适航司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通过 AMOS 系统将项目流转至相应审定中心。审定中心提出审查组组成建议,经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技术审查;完成后将审查结论提请委员会批准;地区管理局据此完成颁证等行政流程。
审查中项目
对2026年3月1日前已受理的限用类无人机系统项目与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项目,仍由属地地区管理局继续完成审定,但为提升效率,应协调相应审定中心与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后续工作原则参照新增项目机制。
已颁证项目
对已颁证项目中,若按本方案需将技术审查与证后管理单位从地区管理局调整为相应审定中心,地区管理局应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将审查资料移交相应审定中心。
五、工作衔接与信息化
地区管理局作为行政管理责任单位,应与相应审定中心、航科院加强沟通,并及时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适航司报送重要进展。审定中心、航科院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文件、技术资料及相关批准资料,应实时上传 AMOS 系统以保障协同,信息中心协助推进 UOM 与 AMOS 系统升级改造。
文件下载:
《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职责优化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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