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一般不能随意反悔要回孩子。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若要回孩子,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养父母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若养子女年龄超过8周岁,还需征求其本人同意。
2.养父母存在过错:如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生父母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若生父母无正当理由反悔,养父母有权拒绝,并可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则需协商确定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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