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关于依法文明规范养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以“杜绝犬患、促进和谐、规范管理、文明养犬”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养犬
1.凡在我市城区划定的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后,方可饲养,并定期办理年检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2.养犬人应当遵守规定,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具体品种目录参照《张家口市禁养犬只名录》。
3.养犬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约束管理,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发放免疫证明。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对死亡犬只应当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5.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严禁在居民区内违规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二、文明携犬
1.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养犬证,并为犬只佩戴犬牌。携犬出户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为犬只束犬绳,并主动为犬只佩戴嘴套,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2.携犬出户时,必须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爱护环境,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放任犬只便溺,共同营造干净卫生的养犬环境。
3.除导盲犬、助残犬等工作犬外,严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或出租车时,应当征得同意并将犬只怀抱或装入犬袋、犬笼。
4.携犬出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市规定的遛犬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携犬外出。
三、严格查处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的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调解养犬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按照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携犬出户要拴绳,户外犬便要清理,办证登记不可少,接种疫苗要定期,切勿弃犬把人伤,遇人避让不失礼。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优美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家口市公安局
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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