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关于开展非法广告(小广告)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严厉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散发非法广告(小广告)顽疾,保障市民公共利益与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与内容
城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公交场站、沿街商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周边,公共设施(电线杆、路灯杆、变电箱、护栏、果皮箱、树木、围墙等),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各类非法广告(小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涉假证、涉赌博、涉色情、涉诈骗、办证刻章、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内容,以及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服务招揽、租售租赁等信息。
二、严禁行为
1.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及宣传品;
2.在道路、广场、公园、小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小广告、传单等各类印刷品广告;
3.制作、印刷、传播涉黄、涉赌、涉毒、涉诈、制贩假证、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信息小广告;
4.组织、雇佣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措施与法律责任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规当事人须立即自行清除非法广告(小广告),恢复原貌。一周内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3.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4.涉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商铺等要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做好责任区域内非法广告(小广告)的清除工作;广告经营单位及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承接非法广告(小广告)业务。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家口市公安局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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