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7亿罚金背后的警示

2026年1月23日,ST东时(603377)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亿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7亿元的罚金、六年半的实刑,这组数字背后,是操纵市场罪司法认定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对于实控人而言,理解这些变化,比计算刑期数字本身更重要。

与此同时,证监会2026年“1号罚单”也刚刚落地:余韩因操纵博士眼镜(300622)股价,被“没一罚一”合计罚没超10亿元,并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3年禁止交易的双重措施。

2026年开年,操纵市场罪的打击力度,已经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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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纵市场罪的“三难”困境:实控人最容易误判的三个问题

(一)难题一:“我只是维护股价,算犯罪吗?”

这是实控人最常问的问题。当股价连续下跌、质押面临平仓风险、再融资条件可能丧失时,动用资金“托一下盘”,在很多实控人看来是“不得已的自救行为”。

司法认定的答案是:算。

操纵市场罪保护的法益,是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无论动机是“为了公司好”还是“为了个人利益”,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操纵行为,且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徐雄案中,法院并未因其“维护股价”的动机而予以从宽。

(二)难题二:“没有直接操作,只是授意,需要负责吗?”

徐雄案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需要。

作为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仅体现在签字文件上,更体现在对重大决策的最终影响力上。如果他人实施的操纵行为是基于实控人的授意、指示,或者实控人明知而未予制止,极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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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难题三:“操纵行为已经过去几年,还会被追究吗?”

余韩案给出了答案:操纵期间从2019年6月持续到2024年8月,长达五年。这意味着,只要行为持续,追诉时效就不断重新计算。试图用“拖延战术”等待时过境迁,在长期持续型操纵行为面前是无效的。

二、司法认定的三大趋势:从徐雄案和余韩案看未来走向

(一)趋势一:“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实质化

在余韩案中,当事人提出三点申辩: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行为未对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证监会复核后全部不予采纳。

认定逻辑的转变在于:不再依赖当事人的“口供式自认”,而是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余韩控制67个账户、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日均持股占流通股13.64%、212个交易日在自己账户之间对倒交易——这些客观事实本身,就构成了“主观故意”的铁证。

对实控人的警示:当您的交易行为呈现出“异常性”(如连续高价买入、集中拉抬尾盘、频繁自买自卖)时,法律会直接推定您具有操纵故意。试图用“看好公司价值”“正常投资行为”来解释,在客观证据面前往往苍白无力。

(二)趋势二:违法所得的计算逻辑

余韩案中,违法所得被认定为5.11亿元,最终被“没一罚一”合计10.22亿元。这一数字的背后,是违法所得计算逻辑的根本转变:

过去:以直接非法获利为计算基数;

现在:以操纵期间股价上涨带来的全部收益为计算范围,无论是否已经套现。

这意味着,即便尚未卖出股票、尚未“落袋为安”,只要操纵行为导致账面浮盈,该部分也可能被计入违法所得。罚金的计算基数因此大幅提高。

(三)趋势三:量刑的“实刑化”导向明确

徐雄案六年半的实刑,是这一趋势的集中体现。长期以来,操纵市场罪的量刑存在“轻刑化”倾向,缓刑适用率较高。但近两年的司法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原则上应当判处实刑。

徐雄案不是孤例。2025年12月31日,中恒电气实控人朱国锭虽获缓刑,但这是建立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基础上的个别情形。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者,实刑已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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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纵市场的“行为清单”:哪些操作已被明确划入红线?

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操纵市场:

1. 连续交易操纵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余韩案即属于此类: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20%的有45个交易日。

2. 约定交易操纵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 洗售操纵(自买自卖)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余韩案中,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该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占比达25.32%。

4. 蛊惑交易操纵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5. 抢帽子交易操纵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6. 重大事件操纵

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组、虚假投资、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收购等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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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控人的“高危行为”自查清单

请对照以下问题,检视是否存在类似情形:

  • 是否曾因担心股价下跌、质押爆仓,安排资金“护盘”?
  • 是否曾授意他人(亲友、员工)买入公司股票,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否曾与他人约定,在特定时点以特定价格买卖股票?
  • 是否曾利用多个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
  • 是否曾在发布利好消息前后,安排相关账户买卖股票?

如果任一答案为“是”,您已处于操纵市场罪的高风险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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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视角】操纵市场罪的辩护空间与风险防控

操纵市场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的精确界定。

主观故意的辩护:当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时(如基于真实的投资判断、为履行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可以论证当事人不具有操纵故意。但这需要有完整的决策留痕、投资分析报告等客观证据支撑。

行为性质的辩护:区分“操纵”与“正常交易”的关键,在于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程度。如果能够证明交易行为符合既往交易习惯、不存在明显的拉抬或打压意图,则可能争取不构成犯罪。

我们团队在办理操纵市场案件时,核心工作包括:

全面梳理交易记录,还原交易行为的完整面貌;

分析交易策略的商业逻辑,论证其合理性;

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剔除不应计入的部分;

挖掘自首、立功、退赔等从宽情节。

但需要强调的是:操纵市场罪的防控,远比辩护更重要。 当您产生“护盘”“维稳”的念头时,不妨先问自己:这个行为,经得起监管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吗?

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者黄京平教授,拥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现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某市金融发展局首批“上市顾问”。

如您对操纵市场罪的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