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钟某多次向李某借钱用来投资废钢铁回收以及装修厂房出租,并以尚在按揭期间的房产作为抵押。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钟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钟某将其一房产无偿赠与给李某,并于房产证满五年(即2017年8月9日)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2014年6月,被告人钟某伪造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某市公证处《赠与合同公证书》交给被害人李某。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李某约定到派出所商谈解决纠纷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关于钟某的一审刑事判决;二、本案终止审理。
二、法律焦点: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人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行为犯,被告人于2014年6月份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五年的追诉时效应当计算至2019年6月。本案2021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笔者解析:
1、追诉时效的期限:
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追诉时效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设置,与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设置就长,反之,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就相对较短。
《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四个档次。对条文中“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通常是指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二十年以后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秩序所造成的破坏依然未得到恢复,犯罪分子仍然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危险。
2、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追诉时效起算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一般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行为犯,应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以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危险犯,应从犯罪行为已实施并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之日起计算;对牵连犯,应从重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共同犯罪的犯罪成立之日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
二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这两种形态的犯罪,均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犯,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对于继续犯,其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犯罪持续状态结束之日。集合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无限延长,即因故使得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时效延长分两种: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到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侦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民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多久,司法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谓“逃避侦查或审判”,主要是指潜逃、隐藏或其他方法,躲避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从拘留所、看守所逃跑或者从家中潜逃,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刑事追究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上述控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无论这种状态持续多久都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所谓“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单位。所谓“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犯本人或单位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控告既可以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被害人没有指出明确的犯罪人作为告发对象的,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法定事由发生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重新计算;后者是法定事由发生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但要无限延长。对同一犯罪既存在追诉时效中断,又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下,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但如果后罪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前罪不符合追诉时效延长条件的,追诉时效制度不能及于前罪。
5、非法所得和经济损失的处理:
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非法所得,或者因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则仍应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可在裁定不予追究刑事的同时,一并解决,或者裁定追缴非法所得,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案件没有起诉的,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或者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解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