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以53票反对、47票赞成的投票结果,拒绝限制川普在伊朗问题上的战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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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宾夕法尼亚的民主党参议员费特曼投下了反对票,站在了川普一边,他希望美军乘胜追击、扩大战果。

来自肯塔基州的共和党人兰德·保罗投下了赞成票,因为他认为此举未经国会授权,且担心美国会陷入泥潭。

美国宪法规定宣战权属于国会,因此一些人认为未经国会授权的战争行为,即为违宪。不过,美国总统又是宪法明定的军队统帅。且在政治实践中,无论是哪一个党派的总统,都常常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发起战争。

奥巴马当年推翻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作战行动,也未经国会授权。当时,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一份法律意见认为:作为军队统帅,在军事行动的范围与持续时间都有限的情况下,总统便有权单方面行使战争权力,而无需国会授权。当然,作战范围与持续时间,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战争开始前,谁也无法百分百确定范围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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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在当年对利比亚的作战行动,也引起了国会的很大不满。在2011年6月,众议院以123票赞成、295票反对的结果,拒绝授权奥巴马在一年之内对利比亚使用武力。从党派来看,有115名民主党人与8名共和党人支持奥巴马对利比亚使用武力,有70名民主党人与225名共和党人反对奥巴马对利比亚作战。

当然,仅凭众议院,是阻止不了奥巴马对卡扎菲动武的,卡扎菲的下场,大家都知道。

从此次的伊朗问题,以及奥巴马时期的利比亚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两党是否支持总统的战争权力,主要还是取决于总统是不是本党派的。当奥巴马要对利比亚动武时,共和党人就不支持总统的战争权力;当川普要对伊朗动武时,民主党人就不支持总统的战争权力了。

我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在我看来,美国总统的战争权力,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宪法与法律问题。宪法在此问题上语焉不详,没有给出明确的步骤指导。宪法与法律也确实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指导。毕竟,战争是最复杂、最激烈的政治活动。这就造成了两党在总统战争权力的问题上,都在各取所需、各自解释、各有各的理。

我认为,川普对伊朗的作战,没有问题,符合长期以来的政治实践,也符合1973年的《战争权力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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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3年的《战争权力法案》,总统需要在发起军事行动后的48小时内通知国会。如果未经国会授权或宣战,则军队在战场上的持续作战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给出了30天的撤军时间。时任总统尼克松在当时否决了这部法律,不过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推翻了总统否决,使之成为了法律。

其实1973年的《战争权力法案》,在很多方面,也无法实行。比如,总统可不可以打到第59天时,宣布停战。一个小时后,再开打?当美军基地在战争过程中遇到袭击后,这场战争还能不能单方面停下来?就如我在前文所说,战争是最复杂、最激烈的政治活动,宪法与法律,实际上是无法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的。1973年《战争权力法案》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是国会对总统的示威。

美国最高法院也不会插手这些事情,最高法院肯定会说,这事我管不了啊,这主要还是个政治问题,我不能插手,你们自己去扯皮吧。

依我看,总统和国会互相就这么动态制衡,时不时转换角色,就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