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抽检不合格,安徽华博药业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亳高新市监处罚﹝2026﹞115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2月10日,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ZJ25340000341839570)。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0日生产经营的“天山雪莲饮”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GZJ25340000341839570),当事人的总经理赵高名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的“天山雪莲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
当事人对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GZJ25340000341839570)无异议。当事人在2025年07月10日生产了50盒“天山雪莲饮”,以2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洛阳瑞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华博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条;涉诉关系2条,开庭公告1条,立案信息4条。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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