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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提出两项建议,分别聚焦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安全守护,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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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在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方面,方燕建议探索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高效、安全的离婚路径。

“当前,我国家暴受害者通过协议离婚摆脱困境时,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相关制度设计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需求有一定差异。”方燕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虽然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但协议离婚中的家暴情形未被排除,导致受害者为绕开“冷静期”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存在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久、流程烦琐,且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为切实解决家暴受害者协议离婚的现实困境,方燕建议从完善立法、证据认定、程序优化、配套保障等方面推进制度完善,适时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同时建议民政部门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登记时限等内容;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证据的形式审查义务,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核实证据真实性;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暴庇护所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实现证据快速核验,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

修改刑法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未成年人安全守护方面,方燕建议系统性修订刑法,加重特殊职责人员定罪量刑,增设特别监管措施一节,构建预防再犯长效机制,向社会传递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坚不可摧的意志,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有力、精确的法律武器,切实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安全与未来。

司法数据显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长期居高不下,且犯罪者再犯风险较高。然而,现行刑法对特殊职责人员犯罪的惩处力度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尚不完全匹配,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缺乏有效预防再犯的监管措施,与社会公众“严惩不贷、严密防控”的强烈期待存在差距。为此,方燕建议严惩特殊职责人员犯罪,填补量刑阶梯空白。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三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对被害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这样可将“特殊职责人员”身份与“奸淫10—14周岁幼女”这一行为结合,明确规定为与“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轮奸”等并列的法定加重情节,一旦符合,直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幅度,完善针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阶梯式加重处罚体系。

此外,方燕建议在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九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别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决定与措施,配套修订假释限制条款。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同时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接受不超过十年或更长期限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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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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