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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来电

听众何先生向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节目反映,1月26日,他在南京悦活里超市江宁金鹰店,买到了9包生产日期为2026年12月17日的百合干,生产日期是购买日期的近11个月后。事后,何先生向悦活超市索要4000元赔偿,而超市表示只能赔偿800元。

记者调查发现,这起消费投诉背后,还有更多隐情。

食品“早产”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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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这9包绿岛湖品牌的百合干,生产日期全部为2026年12月17日,单价为1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悦活里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可为什么何先生要索赔4000元呢?

“我就是职业打假人!”

记者通过何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现,这9包百合干并非一次性购买,而是在同一天分为4单购买。

1月26日中午12点01分、12点08分,何先生每次都购买了两包百合干;几分钟后,何先生再次单独买了两包;当天14点,他第四次购买了百合干,这次是3包。

何先生表示,他分4单购买,每一单都需要1000元赔偿,共计4000元。

起初,何先生表示“因为家里人喜欢吃,所以前后买了4次”,在记者多次追问下,何先生最终坦言,他的真实身份就是“职业打假人”。

该不该赔?

“职业打假人”索赔,经营者是否应该赔偿?网友有不同看法。有网友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但不支持其恶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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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牟利,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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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活里:赔偿2000元

2月11日,悦活里超市南京江宁金鹰店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是供应商印错了日期,向超市提供了“早产”食品,在《交广双声道》节目关注后, 经过新一轮协商,超市愿意赔偿何先生2000元,何先生同意了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像悦活里这样进驻南京即获得关注的网红超市,更应该从进货到上架,对食品日期依规细致检查,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供应商!

毕竟,商品的品质可控,才是超市长红的基础。

目前,记者已将该情况反映至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交通广播网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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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交广双声道》栏目组

编辑: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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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王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