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风险提示:数据出问题
编辑整理:张双建律师,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前言
楼盘销售广告,尤其是软文中,开发商会经常使用数据,如销售情况、市场分析,以增加宣传内容的可信性。
殊不知,广告中数据使用不慎,就易于违反法律规定。
江阴案例
当事人为宣传楼盘,在公众号发布含有“2023年江阴商品房成交价格走势图”等内容的推文,走势图中含有全市商品房均价数据,该图及图中数据为引证内容,但未标明出处。
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发布引用数据而未标明出处的广告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依据《广告法》之规定,开发商推广项目时,引用成交均价、房价走势等市场数据时,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1、在广告中引用市场数据,是开发商的常见手法。案例2中使用的商品房均价数据,即使是真实准确的,但由于未标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之规定。
《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2、若广告中引用数据不真实、不标明出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能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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