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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36号令正式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进入更加规范、统一、高效的新阶段。

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办法,本月我们将推出“每周一法”专题问答,围绕办法的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助力构建诚实守信、修复有据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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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9期

问:什么是“信用修复”?

答: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问:所有失信信息都可以申请修复吗?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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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审:梁睿

二审:戴川 游章友

三审:张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