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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两项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政策通知,分别是《南京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

《操作办法》共五章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在南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含国(境)外)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生,或首次就业创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即在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及期间均无就业经历)。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参保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南京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创业,且在南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在南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宁部、省属单位就业,且在南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省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

(三)申请时限和发放方式。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第一笔补贴应在连续参保满6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需注意,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一年半内。第二笔补贴应在连续参保满12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7年1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相应地,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两年内。所有申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予补发。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第一笔补贴需自主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二笔补贴系统将自动比对审核发放。申请时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保信息通过社保系统数据比对获取。计入连续参保时长期间有劳务派遣经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两笔补贴均需自主申请,申请时需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核实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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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降低我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成本,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含国(境)外)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生,或首次就业创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即在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及期间均无就业经历)。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第三条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时限

第四条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创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在宁部、省属单位就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省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

第五条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其中:

1. 第一笔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连续参保满6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其中,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一年半内。

2. 第二笔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连续参保满12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7年1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其中,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两年内。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申领补贴。错过申领时限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第一笔补贴需自主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二笔补贴系统将自动比对审核发放。申请时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保信息通过社保系统数据比对获取。

第八条计入连续参保时长期间有劳务派遣经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两笔补贴均需自主申请,申请时需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核实工作经历。

第九条市人社局负责申报审核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对接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保比对、政策兑现,监管涉及申领补贴的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市数据局负责推进相关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比对反馈各在宁用人单位(正常户)纳税登记所在区域。

第十条审核通过后,各区人社部门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江苏省社保卡金融账户。市对各区(不含江北新区和比照执行的浦口区)补助所需补贴资金的2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建立异常问题处理机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提供复核材料,市、区相关部门受理复核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信息数据校验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操作错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因主观故意造成补贴资金流失的,不纳入容错免责范围。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各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三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或领取生活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扩大大专生补贴覆盖范围方面,对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大专学历全日制毕业生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在南京市人工智能(软件)、机器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规上企业就业的大专生每人每月600元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连续参保首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

延续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方面,对到在宁高校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工作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博士,到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世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博士,按照2000元/月发放租房补贴。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继续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提标方面,对南京市机器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规上企业新引进的毕业生,按照博士每人每月2400元、硕士每人每月960元发放补贴;对人工智能(软件)企业新引进的重点大学学士及以上毕业生,按照博士每人每月2400元、硕士每人每月960元、学士每人每月720元发放补贴。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调整购房判断计发规则方面,为完善南京市人才安居保障体系,做好与人才房票政策的衔接过渡,自2026年2月起,对申请当月,符合条件且在宁无房的计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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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扩大政策惠及面、提升补贴精准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大专生补贴覆盖范围

对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大专学历全日制毕业生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在我市人工智能(软件)、机器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规上企业就业的大专生每人每月600元。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连续参保首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

二、延续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

对到在宁高校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工作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博士,到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世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博士,按照2000元/月发放租房补贴。

三、继续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提标

对我市机器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规上企业新引进的毕业生,按照博士每人每月2400元、硕士每人每月960元发放补贴;对人工智能(软件)企业新引进的重点大学学士及以上毕业生,按照博士每人每月2400元、硕士每人每月960元、学士每人每月720元发放补贴。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调整购房判断计发规则

为做好人才房票政策衔接过渡,申请人自有住房判断口径调整为“申请当月,符合条件且在宁无房的计发补贴。”

五、部门职责

(一)人员身份认定

市人社局负责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参照上一年度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ARWU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等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名单,确定高校范围,形成世界前200强高校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名单库,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判断。

(二)就业信息认定

1. 针对高层次人才,依据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提供的《在宁普通高等学校名录》《在宁科研院所名录》《在宁科工类院所名录》《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名录》等进行申报人员就业单位的认定,各部门定期做好数据更新和业务口径解释工作。

2. 重点领域规上企业,依据市发改委提供的重点领域目录,结合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单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定期做好数据更新。

3. 为确保政策连续稳定,在新旧重点领域规上企业目录过渡期内,相关审核与补贴发放工作可参照现行目录执行。

六、其他事项

1. 补贴资金由市对各区(不含江北新区和比照执行的浦口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补助50%,对其他区补助30%。

2. 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信息数据校验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操作错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因主观故意造成补贴资金流失的,不纳入容错免责范围。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各区人社局负责追回。

3.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有关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文件规定仍然继续执行,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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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网江苏

南京广电·牛咔视频编辑:何雨欣

南京广电·牛咔视频责任编辑:缪露

主编: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