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勾勒国家未来发展蓝图。

值此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澎湃新闻紧紧围绕“十五五”规划的主题,推出《十五五 十五问》专题,“国之大者”、“民生关切”都蕴含其中。

今天关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话题。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 “十五五” 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同时部署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摆在了服务创新发展的重要位置。

从“十四五”知产制度补短板、强保护,到“十五五”对法治建设适配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知产法治建设正从基础搭建阶段,迈向精准施策、体系重构、前瞻布局的提质新阶段,与中国创新从“追赶者”向“引领者”跨越同频共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专利法等核心法律完成修订,反不正当竞争等配套制度持续完善,为创新发展筑牢制度根基。但创新实践的快速迭代,也让知产法治建设面临新课题:保护强度如何适配不同产业区域发展阶段、分散立法格局如何打破、恶意诉讼如何规制、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如何打通等等。下一个五年,如何让知产法治建设贴合创新实践,为中国创新立规矩、划边界、强保障,成为亟待解答的命题。

科学立法:精准锚定知产保护强度“临界点”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核心保障,而科学立法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条重要经验是,保护强度并非越高越好,而应与国家发展阶段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从经济学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呈倒“U”型特征,超出合理区间的过度保护,会抬高创新成本、抑制知识扩散,唯有在投资保护与知识共享间寻求精妙平衡,才能真正激发整体创新活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创新转型的关键阶段,不同行业、区域的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技术吸收积累型领域的保护需求各不相同。马一德认为,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立法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则层面,更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建立在深入的国情调研之上,准确判断整体及各细分产业所处发展阶段,找准保护强度的“临界点”。

“一套适用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制度安排,未必完全适用于中西部创新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马一德认为,“十五五”期间的知识产权科学立法,关键在于立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差异的现实,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供给,以扎实的实证研究为制度设计基础,让知识产权制度真正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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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重构:推动知产立法从分散到体系化

与科学立法同样重要的是法律体系的系统化建构。马一德长期关注并呼吁推进知识产权法典化,是基于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阶段性任务的判断。在“十五五”开局、科技加速迭代的背景下,法典化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从制度目标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

“增强适用性和统一性的根本路径,就是体系化建构;在立法形式上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典化。”马一德表示,继民法典颁行后,我国已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等编纂工作,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知识产权法典化,绝非单行法的简单汇编,也不能照搬日韩公共政策宣示模式,而是要提炼“公因式”进行体系化重构。马一德强调,法典化建设需围绕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权利归属等核心内容构建统一基础规范,同时面向未来预留制度空间。

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推进:在总则层面提炼共通性规则,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学范式;以法典化为契机,对既有规则进行体系化、本土化、时代化更新,重构技术合同、权利行使边界等关键问题;构建信息财产保护的开放性体系,为数据、算法、数字内容等新型权益提供制度支撑。

对于推进节奏,马一德建议“十五五”期间采取分阶段推进方式,先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形成编纂框架,再以总则先行、分编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逐步形成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兼具开放性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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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恶意诉讼:明晰边界抬高权利滥用成本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提升,个别市场主体利用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逐渐显现,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

“既要防止‘保护不足’,也要警惕‘权利滥用’。”马一德表示,当前恶意诉讼规制的难点在于“恶意”主观状态的举证和认定难度较高,导致受害者维权面临重重障碍,亟需构建多元化的识别和规制路径。

破解恶意诉讼难题,关键在于明晰边界、抬升违法成本。马一德提出四大具体建议:一是明确权利人审慎义务,要求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权前对权利基础、侵权事实进行合理审查;二是明确恶意认定标准,在司法解释层面制定恶意认定的负面清单,将“知识产权已失效仍主张权利”“在关键商业节点集中提诉并配合高额索赔”等行为纳入考量范围,提升规则可预期性;三是完善救济体系,构建全面赔偿机制,不仅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支出,还应填补合理预期利益损失,支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四是探索惩罚性赔偿,对主观恶意深、社会影响大的权利滥用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让恶意诉讼行为真正“得不偿失”。

源头防控:推广企业知产合规深圳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从“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延伸,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是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马一德认为,“十五五”期间践行“源头治理”的法治导向,需要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公司治理和发展战略,让合规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政府则需做好规则指引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合规示范。

深圳的探索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提供了优秀样本。当地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设置专章明确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实务指引,地方标准细化商业秘密认定、分类分级管理等制度,并配套示范文本和试点推广机制。这种“立法+指引+标准+试点”的模式,为企业建立内部合规体系提供了清晰框架,具有极强的推广价值。

在推广合规示范的同时,还需补齐知识产权服务短板。马一德认为,当前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仍以事后维权援助为主,对企业差异化需求把握不足,未来应加强前端服务,建立企业需求反馈机制,围绕研发立项、人才引进、数据安全等关键节点提供针对性风险评估与合规辅导;同时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动服务机构与企业研发活动深度融合,形成覆盖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通过企业自觉、政府引导、专业服务协同发力,实现知识产权风险的源头防控。

成果转化:打通知产从纸面到现实的转化通道

知识产权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转化运用上。我国创新体系由高校院所等国有科研机构与市场化主体共同构成,二者面临的转化难题各不相同,亟需分类施策、精准破解,打通高校院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让知识产权从“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针对高校院所“成果沉睡”问题,马一德指出其症结在于功能定位与市场需求脱节、评价体系 “唯论文、唯数量”。对此,他提出三大解决思路: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评价,将成果转化率、产业贡献度等指标纳入应用研究类机构核心评价内容,打破传统学术指标导向;二是强化产学研协同,完善企业“发榜”、科研机构“揭榜挂帅”制度,建设产业导向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成果公开转化;三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明确发明人与单位的权利边界和分配比例,赋予科研人员更充分的成果处置参与权和收益权,激发其对接市场的积极性。

对于市场主体面临的成果转化周期长、风险高、融资难等问题,马一德建议完善法治保障下的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健全金融支持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风险分担工具;二是活跃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技术交易平台,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破解“价值难确定”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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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布局:补传统制度短板,重构新兴领域规则

“十五五”期间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既要回望现实补齐传统制度短板,更要面向未来重构新兴领域规则,在保护强度与创新活力、制度稳定与时代回应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在传统领域,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碎片化问题亟待解决。马一德表示,商业秘密保护目前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其防御性权利的本质与传统排他性知识产权不同,简单类推适用现有规则难以体现制度本质,建议借鉴国际专门立法经验,制定系统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地理标志领域存在行政认定与商标注册并行的格局,“两套体系、三种制度”衔接不足,在农业强国建设和乡村振兴背景下,亟需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理顺权利保护和管理机制。

在新兴领域,人工智能的规则重构尤为紧迫。在马一德看来,围绕人工智能“数据输入—算法学习—内容输出”的技术逻辑,当前面临三大核心挑战:训练阶段的侵权风险与制度空白、AI 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机制不明、平台责任边界待重塑。

他认为,这些领域的制度设计直接关系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规则话语权,亟需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模型训练确立合理使用空间;坚持“人类创造性贡献”原则,对AI生成内容区分情形形成类型化保护规则;强化平台风险防控义务,实现权责相适、治理有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从科学立法到法典化重构,从规制恶意诉讼到源头合规建设,从成果转化到新兴领域规则前瞻布局,这些聚焦的议题,都指向同一个目标:让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精准适配创新发展需求,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塑造发展优势,为中国从创新“追赶者”向“引领者”转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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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赵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