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3名驾驶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一大队(原综改大队)决定对该13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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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警官 郭警官

联系电话:0351-7815668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3月5日

下列3名驾驶人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一大队(原综改大队)决定对该3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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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警官 郭警官

联系电话:0351-7815668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3月5日

来源:山西太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