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蒋继璇

“真人表演的不可替代性就是温度。”3月5日,谈及AI对演艺行业带来的挑战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人民艺术剧院院长冯远征这样说。

如今,社交媒体平台上随处可见合成类内容。AI技术与文化娱乐素材相结合,给了用户很大的“创作”自主性:可以用AI克隆歌手的声音,“翻唱”自己想听的歌曲;用AI克隆演员的面孔,“讲出”自己想听的台词……

“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趋势。”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男高音歌唱家莫华伦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几位文艺界代表委员不约而同提到了AI与文化内容结合的必然性。

全国人大代表、昆曲表演艺术家顾卫英认为,在传统文化领域里“应该有AI的身影”。全国政协委员、演员张凯丽也笑称自己在网上“被AI”了。

但顾卫英指出,AI应用于文艺创作时“度的把握很重要”,“什么可以用,什么不能用,还是要非常谨慎。”她还补充,“在创作中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对传统文化的本质反而是一种削减”。

几位代表委员一致认为:AI取代不了人类的文艺创作。

莫华伦表示,用AI克隆歌手的声音“只能做到很像”,但始终不是原唱的真实声音。“因为AI克隆没有感情,可能只有强弱,但歌手真实的感情是即兴的。”

冯远征也从表演方面指出了人类的不可替代性。他说,以观众的视角看,AI生成的画面可能比真人更完美。但是“AI人的眼泪是画出来的,我的眼泪是从身体里流淌出来的,有温度、有味道”。

面对自己的声音、肖像在社交平台上“被AI”的现实,不少文艺工作者都表示很无奈。很多时候,“内容由AI生成”像是一道“免死金牌”,仿佛只要是带有此提醒的创作内容,就可以规避所有责任。

“必须说明,‘内容由AI生成’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免责事由。”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深度合成技术的泛滥,并不意味着当前存在法律空白,而是意味着现行法律的适用面临新的挑战。

他进一步分析说,对使用者而言,以深度合成内容实施诈骗、诽谤或敲诈勒索的,现行刑法相关条款完全可以覆盖;对平台而言,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负有审查与处置义务,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置身事外;对技术开发者而言,若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的滥用风险,而开发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三个层次各有边界,又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完整的责任链条。”

马一德长期呼吁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但他也指出“立法的节奏与路径,需要审慎拿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提出“推进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表述为“适时安排审议”;国务院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则将人工智能立法列为预备项目,尚未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这两处表述放在一起,传递的信号很清晰:立法意愿是充分的,但时机仍在研判之中。”马一德说,立法进程能否推动,取决于几个根本性问题有没有形成共识:技术与产业发展到了哪个阶段?现实风险的敞口究竟有多大?现有制度工具是否已“捉襟见肘”?未来的技术走向能不能看得清?

“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判断,更牵涉立法价值取向的根本抉择。”他说,正因在这些深层问题上,学界、产业界与立法机关之间尚未充分凝聚共识,所以客观上决定了立法节奏“不宜急于求成”。

但这并不意味着AI合成类内容可以规避监管,“无法无天”。

马一德表示,在专项立法出台之前,当务之急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提升治理效能”,有3件事可以同步推进:一是强化执法协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快速响应机制,对电信诈骗类案件形成处置闭环;二是尽快推广AI内容强制标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内容在生成源头标注可溯源的技术水印,从传播链条起点压缩虚假内容的扩散空间;三是切实提升公众的数字风险意识。尤其要针对老年群体和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归根结底,技术治理从来不是单纯的立法问题。”马一德说,法律的制定或完善需要时间,但执法协同、标准推广与公众教育,完全可以在立法进程之外同步发力,“这也是当前最务实、最可行的应对路径”。

他预判,“十五五”期间,人工智能的相关立法更可能呈现“以小促大、分步推进”的格局,而非由一部综合性法典一锤定音。

“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法治方式释放技术活力、塑造产业竞争优势,而不是以监管姿态消极应对风险。不发展,才是最深层的不安全。”马一德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