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6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聚焦上市公司分红制度,他坦言,以公司分红后现金流量能否覆盖其短期带息债务为测算标准,发现超过34%的A股上市公司难以覆盖,存在“庞氏分红”现象——大额分红缺乏真实盈利和现金流支撑,用借款给股东分红。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大股东向自身输送债权人资金的方式之一。据统计,2025全年A股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超70%流向了前十大股东。冯艺东称,“庞氏分红”将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长期会削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甚至诱发破产风险,对中小股东造成变相损害。
三大突出问题
冯艺东指出,当前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当前分红制度对现金流的关注不足。首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方可对所余税后利润进行分红。其底层逻辑是将公司资本作为判断企业清偿能力的标准,而没有关注现金流。其次,尽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已要求上市公司在分红前考量现金流与债务偿还能力,但并未设定定量红线。此外,政策执行中,主要依靠监管机构的事后关注和问询,约束效力偏弱。成熟资本市场(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以偿债能力测试为主导原则,将现金流作为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核心指标,明确要求公司在分红后的一段时期(如12个月)内,能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否则不允许作出任何分红,更加有效地遏制了借债分红现象。
二是对大股东不合理分红决策的事前约束与事后问责薄弱。从事前约束看,大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主导分红提案权和批准权,是分红的主要决策者和受益者。从事后追责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仅要求股东将违法分红退还公司,并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公司损失的判定标准、无法返还违规分红的处置方式均无具体规定。成熟资本市场董事会与股东会形成实质上的分权与制衡。董事须对公司分红决策的偿债测试情况出具书面声明并担责,大股东难以通过控制董事介入分红决策,仅能批准或否决。
三是债务融资端对分红的约束机制不完善。根据沪深交易所《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可以加入“限制性支付”条款来规范债务人分红行为。但该类条款尚未形成应用惯例,也普遍缺乏刚性约束,公司违约后果较轻。成熟资本市场在债务契约中有普遍、严格、标准化的限制性支付条款,根据借贷方信用等因素“一事一议”确定财务红线,一般来说杠杆率不高于2至4倍时才能进行分红,债权人可针对违约采取加速清偿、诉讼等行动。
三大优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冯艺东提出三大优化建议,推动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提质增效:
一是将现金流作为偿债能力的重要判定标准。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基础上出台专项实操细则,将“考量债务偿还能力”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基于现金流的判定标准、审核流程和问责机制。同时设立分类量化约束规则,比如,对于负债率较高的企业,要求分红后现金存量不得小于当年新的有息负债;对于负债率一般的企业,要求分红后现金存量不得小于下一年度需偿还的有息负债。
二是完善债权人与董事会的权责制衡体系。对于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如50%)的上市公司,设立预防性债权人会议制度,规定其对上市公司大笔分红等事项具有事前表决权。强化董事对债权人的专项信义义务和连带责任,要求董事会制定分红方案时,必须出具书面的偿债测试报告与责任承诺,债权人可向失职董事直接追责。
三是强化债务融资端限制性条款的主动保护功能。鼓励债券募集书中采用分红限制性支付条款,对于包含该类条款的债券,在发行效率上给予优待。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基础上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限制条款中应包括的财务指标,如分红前杠杆率上限、分红后现金短债比下限等,针对不同行业给出参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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