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6日讯 2025年全国两会拉开帷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ESG办公室)主任周燕芳在《关于大力发展二三支柱,完善灵活就业人群养老保障的建议》中提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低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
周燕芳建议,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结合二三支柱,探索发展更加灵活、便利的年金保障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障,并在新就业形态分布广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成熟的超大型城市(如上海)率先试点。
(一)探索建立新就业群体专项年金
此专项年金具有确定缴费、无需统筹、便于携带的特点。采用DC(缴费确定型)模式,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透明可预期;无需统筹账户缴费,个人缴费、平台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账户随人走,无论跨平台流动还是跨地区转移,账户权益持续保留,解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高频流动带来的权益累计中断难题。
此专项年金前期可以平台就业人群为主,主要是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等,后续向网络主播、网络作家、自媒体人员、自雇人员等其他人员拓展,逐步形成覆盖高、中、低不同收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障计划。在参加机制上,将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前置条件;平台企业可经一定的决策程序通过年金方案,对注册从业人员实施“默认加入、自由退出”模式提升参保率。在筹资机制上,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担机制。针对平台就业人员,探索建立“按单计提”机制,从平台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缴费支持;政府可对低收入个人给予适度配比补贴。在运营领取上,鼓励年金受托机构研发适应平台就业人员的集合计划产品。依托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简化管理,并优化领取条件,允许在个人或家庭出现重大急难情况下领取年金,提高领取的便利性。
(二)推行EET与TEE并行的个人养老金税优模式
当前我国个人养老金执行EET税优模式,即缴费环节税前扣除、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按3%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模式对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人群具有正向激励作用,但对于广大收入未达个税起征点、无个税可抵扣需求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而言,参与EET模式的个人养老金,会在领取环节额外承担3%的个税,形成逆向激励,抑制该群体的参与意愿。
建议在现有EET模式基础上,新增TEE税优模式。TEE模式即缴费环节使用税后收入缴费、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全额免税,进一步适配收入未达个税起征点、缴费能力较弱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需求,避免领取环节的额外税负,降低制度参与门槛。同时,允许参保人根据自身收入水平、纳税情况自主选择税优模式,有利于实现个人养老金制度个税优惠对不同收入层级群体的全覆盖,全面提升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参与意愿。
(三)扩大商业养老金试点范围
商业养老金是兼具强养老保障与普惠金融属性的养老金融产品,具有灵活缴费、保值增值、灵活领取的核心优势。该优势高度契合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需求。支持灵活设置缴费金额、缴费频次,可适配其收入波动大、缴费能力不稳定的特点;通过专业机构长期稳健投资实现养老资金保值增值,兼顾资金安全性与长期收益性;可根据个人生命周期需求定制灵活的领取方案,同时支持应急支取,兼顾长期养老储备与短期资金使用需求。
建议加快推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扩容。从当前的四家机构,向更多具备资质的养老保险、养老金融资产管理以及人寿保险机构推广试点。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10个试点省市向全国更多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增长较快的地区推广。同时,充分发挥各类保险机构线下网点广、服务渠道多、基层触达能力强的优势,下沉服务重心,为更广大的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群体提供便捷可及、适配性强的养老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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