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

1. 董事会任期届满仍不召集股东会,监事在股东提议下发出召集通知并主持会议,虽优先召集权存在程序瑕疵,但股东实际参会且表决权未受限制,该瑕疵被视为轻微。

2. 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表决比例和议事规则,且股东在会上充分表达意见,程序瑕疵因“实际参与”而被修复,不影响决议效力,法院不予撤销。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原告万甲(甲方)与第三人某食品公司(乙方)签署了《某肉联公司章程》,5月30日成立了某肉联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万甲出资比例52%,某食品公司出资比例48%。公司设董事会,由万甲、万乙、吴某、黄甲、欧某五名董事组成,万甲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黄甲任总经理。之后,甲乙双方依公司章程开展业务。2022年5月9日, 某肉联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为:万甲占股34.5%,黄乙占股17.5%,某食品公司占股48%。

2021年2月4日、4月27日,该县农业农村局要求该公司停产整改。4月12日,万甲召开董事会解聘黄甲总经理职务,暂聘欧某为总经理。2021年5月,该公司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一直未进行换届选举。黄乙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未果,某食品公司亦多次要求万甲回公司履职。2022年7月17日,某食品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等事项。同年8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万甲不同意继续选举和修改章程并中途离开而未形成决议。

2022 年8月23 日,某食品公司推荐新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余某认为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不合规。8月26日,甘某向股东发送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9月13日,临时股东会采用书面票决方式决议选举万甲、万乙、黄乙、黄甲、肖某为董事;免去欧某、吴某的董事职务;选举余某、毛某为监事,免去甘某的监事职务。万甲虽参会,但不同意决议并在决议书上作出说明。之后,万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撤销某肉联公司股东会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被告某肉联公司同意万甲上述主张,第三人某食品公司不同意其上述主张。

【案件焦点】

某肉联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是否应当撤销。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四条

【典型意义】

1. 明确“轻微程序瑕疵”认定标准:只要股东参会、表决、知情权未受实质影响,召集主体顺位错误可不导致决议撤销。

2. 赋予“程序自愈”理念:股东亲自到会并投票,即视为对召集瑕疵的默示补正,兼顾公司治理效率与交易安全。

3. 警示董事会:任期届满仍不履职,监事或股东可“越级”召集,程序虽有小瑕但不影响决议生效,倒逼公司治理及时换届。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万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