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康夫与被告大熊原系被告不二熊小学的同班同学。2020年9月24日中午放学排队过程中,两人在学校三楼楼梯口玩耍打闹,被告大熊将原告挤下楼梯,致其胸椎3、4、5压缩性骨折。事发后,学校未及时通知家长,原告因疼痛难忍于当日下午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大熊的行为直接造成其伤害,而被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熊在事发过程中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身参与打闹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责任;被告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大熊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学校承担1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大熊的监护人大大熊、大二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被告不二熊小学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各方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伤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大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同时,原告在事故中亦参与打闹,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事发时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在责任划分上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分配了各方责任。此外,因被告大熊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符合《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的判决对类似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比例的划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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