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到如今迈向“十五五”,五年规划始终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线图”。如今,国家发展规划制订本身也将被纳入法律程序。3月5日,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把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这项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正式走上法治化与制度化的轨道,为“一张蓝图绘到底”注入坚实的法治刚性。

首先,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特征,而规划编制中的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正是这一民主理念的生动实践。此前,“十五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开展的征求意见活动,累计收到超过311.3万条群众留言,最终梳理形成27个方面、1500余条意见建议,“新就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等贴合民生的诉求,得到了研究和吸收。

这些鲜活的民主参与路径,也将被法律固定下来。法律草案在“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一章增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要求,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这不仅让国家发展规划更具民生温度,更让“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成为贯穿规划工作的刚性准则。

其次,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治保障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受监督性。

发展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构建起“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流程法治闭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权,让规划实施有了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保障;要求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履职,让规划执行全程可追溯、可问责;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衔接、港澳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让全国发展“一盘棋”的格局更加稳固。特别是在实施监督程序方面,法案还建立了“年度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全周期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了规划的法律性质,以刚性约束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草案明确,发展规划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备相应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如因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需报原批准机关审议批准,确保规划调整的合法性与严肃性。这些制度将从根本上确保发展规划的稳定性、权威性和执行力,让市场主体对未来发展形成更稳定的预期。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其实质是将我国规划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确保规划的民主参与、科学制订、执行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