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禁塑重点环节专项打击攻坚战打响,海口市高度重视、全力以赴,2月26日深夜至27日凌晨,海口市禁塑专项打击攻坚行动组联合市交通港航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等多部门,在新海港开展禁塑突击检查,一举查获2台违规运输违禁塑料制品车辆,竭力严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岛外输入首道关口。
此次行动中,各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琼州海峡禁塑联合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优势,通过港口码头临检,抽查16辆入岛货车,成功锁定2台违规运输车辆,共查获约2000箱违禁塑料制品,当场移交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查处,目前违禁塑料制品数量正在进一步清点中。
此次港口禁塑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彰显了海口市对深入打好禁塑重点环节专项打击攻坚战的坚定决心,对禁塑重点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后续海口市将持续强化多部门联动,聚焦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全链条,深化“线上线下一起打”,坚决阻断违禁塑料制品流通渠道,为打造低碳绿色生态之城,建设海南自贸港核心引领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普法小贴士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节选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运输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 | 海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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