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述评
【作者】冯硕[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黄靖皓[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商事仲裁与调解》2025年第6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2025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等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分别针对国际仲裁格局调整、仲裁效率、公共利益和人工智能时代的仲裁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勾勒出当前国际仲裁发展的基本现状和未来图景。《报告》延续了以往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了对国际仲裁领域关键问题的持续关注,展现了国际仲裁的持续演进态势。同时,《报告》也重点关注近年来仲裁在如何提升效率、平衡公共利益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挑战方面面临的问题和作出的努力,明确了下一步国际仲裁制度改革的重点,为中国仲裁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际仲裁;人工智能;仲裁法;国际仲裁调查报告
目次 引言 一、国际仲裁格局演变的常量与变量 二、国际仲裁程序对效率的持续追求 三、国际仲裁中公共利益问题的浮现 四、人工智能时代仲裁的能为与何为 五、结语
引言
由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际仲裁调查项目,以其严谨的全球调研方式与行业洞察力,为国际仲裁实践提供宝贵的实证依据与发展指引。继2021年报告深入探讨变局时代国际仲裁的演进后,2025年6月,其再度发布名为《202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前行之路——国际仲裁的现实与机遇》(
202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The path forward: Realities and opportunities in arbitration)(以下简称《报告》)的最新调查报告。该《报告》从国际仲裁的格局变动、效率与公正、公共利益问题和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重点梳理了过去几年来国际仲裁制度演进的趋势,显示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仲裁依旧处于徘徊状态。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修订完成标志着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仲裁制度的健全离不开对国际仲裁制度发展的关注,《报告》也为中国仲裁制度的持续改革提供参照。因此,本文立足《报告》主要内容,重点梳理当前国际仲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作出分析和评述。同时结合中国仲裁实践作出讨论,为从业者理解国际仲裁的当下格局、把握未来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国际仲裁格局演变的常量与变量
(一)仲裁方式的偏好变迁:ADR的退潮与反思
仲裁以其灵活性、专业性、高效率、可执行性等优势,依然是当下最受欢迎的跨境争议解决方式,但相较于往年调查报告中“仲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模式支持率的持续增长趋势,2025年《报告》显示“仲裁+ADR”模式的热度有所回落(2015年34%,2018年49%,2021年59%,2025年48%)(详见图1),该趋势产生的原因可能有:
图1 您偏好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是什么?(数据来源:《报告》)(图略)
第一,当事人担忧ADR中的对抗性。《报告》中指出受访者担忧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或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 Boards,DB)会加剧争议解决的对立性。专家裁决通常出现在技术性较高的特定纠纷中,如工程纠纷、海事纠纷、外贸纠纷等。一方面,区别于仲裁需经过审裁程序(Adjudicatory Procedures)的典型特点,专家裁决不必然经过审裁程序,仅需专家自行调查或运用其专业知识,针对特定事实或技术性问题作出判断,通常不会把调查结果告诉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双方作出陈述后,才写入自己的报告书内。另一方面,区别于仲裁解决的是更加广泛的法律争议,专家裁决的认定限于事实或技术性问题,通常无需为其结论给出理由。这意味着专家裁决的出发点并非解决当事人纠纷,而是给出针对特定技术问题或事实难题的专业解答。其被动性与问题特定性是区别于仲裁的主动性和综合性的重要特征,呼应了受访者对加剧对立性的担忧。
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是由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提供非正式协助或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以避免争议的发生。2004年,首版国际商会争议评审委员会规则(ICC Dispute Board Rules)出台,2015年出台的修改稿将争议评审委员会细分为争议审查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 DRB)、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联合争议评审委员会(Combined Dispute Board, CDB)。争议评审委员会在设立之初即作为一种非正式的ADR机制而出现,虽在过去的实践中得到了部分认可,但同样面临着一些问题,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对立性:DAB的决定需立即执行、程序“仲裁化”、DB机制的非终局性、DB机制在特定情况下的强制适用。
第二,当事人担忧ADR的可执行性。在全球贸易壁垒显著攀升与政策不确定性持续加剧的宏观背景下,全球经济增长正呈现放缓趋势。这一趋势削弱了违约方的偿付能力,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争议解决方式的可执行性。在此背景下,仲裁裁决可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实现承认与执行,显示出显著优势。相较之下,ADR的实际成效既受制于违约方的经济偿付能力,也受制于缺少相关的制度保障。尽管《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商事调解领域ADR可执行性的制度缺口,但在具体适用层面上仍面临着诸如国内法中“和解”的语义界定不清晰、司法配套制度缺位等问题。
《报告》同时揭示了“仲裁+ADR”模式在不同地区的适用中存在分歧。《报告》显示,欧洲与亚太地区受访者在争议解决机制的偏好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欧洲受访者更倾向于选择单独仲裁(51%),其比例高于选择“仲裁+ADR”结合使用的比例(42%)。相较之下,亚太地区的受访者则更倾向于选择协作性的争议解决模式,选择“仲裁+ADR”模式的比例(50%)显著高于单独仲裁(37%)。
尽管ADR的热度减弱,但以“仲裁+ADR”为代表的复合型争议解决模式,已在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获得持续推进,并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与制度设计中得到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在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支撑下,中国实践进一步向“仲裁+ADR”模式深化发展。就现阶段而言,主要表现为“仲裁+调解”的结合路径,具体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先调解后仲裁”,二是“先仲裁后调解”。前者通常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相衔接,后者则是中国“仲裁+调解”模式中最具特色、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在这种模式下,仲裁员往往同时承担着调解员的角色,即在仲裁程序启动后、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可依当事人意愿组织调解,其中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在构建中国本土ADR制度的过程中,不应奉行全盘西化,而是应当重视中国社会文化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仲裁+ADR”模式能否在缓解司法压力、弱化争议解决的过度对抗性等方面实现“1+1>2”的效果,并在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维持适当平衡,依然有待在《仲裁法》《新加坡调解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验证。
(二)仲裁地与规则的偏好:制度竞争的新格局
1.国际仲裁中心“东升西降”加速演进
仲裁地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着仲裁协议效力及适用实体法的确定,更关系到仲裁地与执行地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司法监督权。基于这一核心地位,仲裁地问题受到了项目组长期以来的关注。
从《报告》中受访者的反馈来看,其在仲裁地选择上的主要考量因素集中于当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程度、法律体系的中立性与公正性以及裁决的可执行性,上述因素与仲裁地所承载的司法监督权特征高度契合。《报告》进一步指出,仲裁地的选择呈现出一定的双重趋势:一方面,伦敦、新加坡、巴黎等传统仲裁地受到多个地区受访者的共同青睐;另一方面,部分仲裁地则明显受到其区域受访者的偏好。
如表1所示,最新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前五的是伦敦(34%)、新加坡(31%)、香港(31%)、北京(20%)和巴黎(19%),与此前调查结果相比,整体格局首次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一方面,尽管前三位仲裁地的排名未发生变动,但相较于2021年受访者的偏好程度——伦敦(54%)、新加坡(54%)、香港(50%),其在2025年的受欢迎程度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回落。另一方面,北京超越巴黎、日内瓦等传统受欢迎仲裁地,位列第四,并与深圳(19%)、上海(11%)共同进入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显示出中国内地仲裁制度改革在国际仲裁市场中的竞争力与影响力正逐步提升。
表1 2021年和2025年《报告》中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
聚焦不同地区的数据,如图2所示,欧洲和亚太地区均表现出对各自区域仲裁地的显著偏好,反映出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地选择上倾向于与自身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相近的地区。除伦敦、新加坡、巴黎等传统的受欢迎仲裁地外,欧洲地区的日内瓦、斯德哥尔摩,亚太地区的中国香港、北京、深圳,以及北美地区的纽约、华盛顿,亦分别构成各区域内最具有代表性的仲裁地。
在大变局背景下,中国城市的强势崛起顺应了“东升西降”格局,从过去欧美垄断的格局向东西方此消彼长并平分秋色的态势发展,彰显了在中国等亚太新兴国家及地区的推动下,本国仲裁业的快速发展。
面对欧美国家频繁采取的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和金融风险扩大的趋势,市场主体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上逐渐显现出对安全性、中立性与可预期性的更高需求。在此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凭借不断提升的专业化与国际化水平,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与商业实践的熟悉,其吸引力不断增强,成为受外部制裁环境影响企业的重要选择之一。外部制裁环境所形成的“推力”与中国仲裁体系自身完善的“拉力”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中国仲裁地位的上升。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亚太新兴仲裁中心的成长,也反映出国际仲裁格局由传统欧美主导向多元化、区域化方向发展的整体趋势。
图2 全球主要地区最受欢迎的前五大仲裁地(数据来源:《报告》)(图略)
仲裁地偏好结构的演变,在立法与监管模式、仲裁机构改革等方面为内地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经验。在立法层面,2025年《仲裁法》在涉外仲裁篇第81条中首次引入仲裁地的概念,突破了长期以来以仲裁机构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与国际仲裁理论和规则的制度衔接。在仲裁机构改革方面,2025年《仲裁法》第13条首次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从制度上推动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这一改革方向有助于提升中国仲裁对国际商事主体的吸引力,持续助力内地打造兼具效率和公平价值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仲裁规则的竞争聚焦创新性和灵活性
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影响着仲裁中心建设,因此以往调查均关注受访者对不同仲裁机构的偏好。然而,2025年《报告》改变了原有的调查方式,更加关注各机构仲裁规则的受欢迎程度,进一步提升了数据的客观性。一是近年来主要仲裁机构均将选择本机构仲裁规则视为选择本机构的依据,以避免“选择A机构而适用B机构规则”这种“病态仲裁条款”的出现,所以受访者对规则的偏好仍能反映对机构的偏好。二是原有对机构受欢迎程度的调研主要反映受访者的选择倾向,但最终用户是否选择该机构难以验证。而调查其对仲裁规则的偏好,能够反映受访者在真实的仲裁中究竟选择了哪个机构,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原有的统计方式实际将临时仲裁用户排除在外,但近年来多数临时仲裁用户也乐于使用相对成熟的机构仲裁规则以提升解纷效率,有关仲裁机构也乐于担任临时仲裁的服务机构以拓展业务市场。所以,仲裁规则的受欢迎程度也能将临时仲裁用户纳入统计范畴,在扩大受访范围的同时提升了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更反映出不同仲裁机构在具体仲裁实践中的影响力。
2025年《报告》统计方式的变化使得受访群体范围得以扩大、受访者的可选项也有所增加,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成为备选项,导致相关数据整体上较2021年的报告均有所回落。但从机构规则的排名来看,总体上仍与2021年报告的机构排名保持相对一致,呈现“全球化影响力与区域化发展并存”的趋势。如表2所示,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为代表的仲裁机构规则,凭借其积累的机构声誉与成熟的案件管理经验,持续保持全球性影响力。同时,区域仲裁中心的崛起正在重塑竞争格局。一方面,HKIAC、SIAC仲裁规则因其规则的创新性受到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的仲裁规则在适应本地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也逐步显现。上述情况表明,区域性仲裁机构正在通过规则创新与精准定位,对传统仲裁规则体系形成实质性竞争。以《2024年HKIAC仲裁规则》为例,其在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与监管、仲裁费用控制措施、初期决定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多合同多当事人仲裁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安排。此类制度设计对内地仲裁机构的规则完善具有重要启示,有利于提升仲裁解决复杂仲裁案件的能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尽管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有助于仲裁在时代变革中保持其灵活优势,但当今仲裁诉讼化倾向依然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具体而言,该倾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仲裁程序不断趋于复杂化;其二,司法干预范围的扩张,使得仲裁在实践中被逐渐边缘化为诉讼程序的附属物,对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与良性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仲裁与诉讼在案件性质、程序、实体问题方面的结构相似,成为产生诉讼化问题的前提。基于此,在未来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路径上,有必要立足公正取向与效率取向的价值平衡,着力调和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性。一方面,在优化仲裁规则维度上,引入符合价值取向与时代发展的程序性规定,在遵循“基本的最低程序保护”(a basic minimum of procedural protection)要求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在司法监督层面,以程序性审查的监督模式为应然选择,逐步推进对临时措施、强制仲裁员名册、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司法审查分轨制、涉外仲裁审查报核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弱化仲裁“强监管”与“诉讼化”的标签,最终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仲裁体系,使得仲裁在不断变化的制度竞争环境中保持其灵活性与创新性。
表2 2021年《报告》最受欢迎仲裁机构和2025年《报告》最受欢迎仲裁规则排名对比表
(三)国际仲裁演进的变量:经济制裁的影响力
1.准入之难?
制裁对仲裁程序的影响,最直观地体现在准入层面的障碍,这一障碍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程序干扰。如图3所示,30%受访者表示,其因制裁因素而选择了不同的仲裁地,这表明制裁已经成为影响仲裁地选择的新兴变量,背后反映的是地缘政治背景下当事人面临的制度风险,例如欧洲、美国在银行汇付、法院禁诉令等方面的障碍。在此情形下,迪拜、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逐渐成为部分争议的替代性首选仲裁地。这也成为推动中国在国际仲裁领域强势崛起的潜在因素之一。此外,27%的受访者表示遭遇了参与障碍,具体包括当事人因制裁无法接受送达、出席庭审或支付费用。另有25%的受访者反映难以聘请代理律师或仲裁员,部分仲裁员和律师因银行限制或名誉风险不愿承接案件。这种“代理缺位”现象不仅会削弱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能力,也会对仲裁的正当程序产生不利影响。
图3 制裁措施对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参与者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数据来源:《报告》)
2.执行之难?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被普遍视为国际仲裁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国家债务人通常出现在ICSID仲裁中,也有部分案件适用ICC或UNCITRAL仲裁规则(即非ICSID仲裁),以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前者适用ICSID相关机制承认执行裁决,后者则依托《纽约公约》。在此背景之下,如图3所示,18%的受访者认为难以获得可执行的临时救济,16%认为裁决债权人执行裁决更加困难,14%认为债务人自愿履行裁决的难度加大。如图4所示,国家债务人不论在ICSID仲裁还是非ICSID仲裁中,其自愿履行率整体偏低。国家豁免、政治因素及法院系统的司法障碍,成为其不履行裁决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相较于国家债务人,私主体债务人对裁决的履行表现出相对较高的履行意愿,其驱动力可能在于商业效率以及对抗执行的成本评估(如商业声誉)。
在此意义上,经济制裁不仅干扰仲裁程序本身,还通过限制资金转移、冻结资产、影响国家法院态度等方式,削弱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报告》进一步提供了另一观察视角,通过合意裁决(consent award)来观察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前景。如图4所示,71%的受访者认可债务人对合意裁决的自愿履行。但在经济制裁背景下,28%的受访者认为自愿履行率不高,主要原因是债权人在收款时遇到障碍,而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裁决。同时,其执行的效果也受到地缘政治的影响。因此,在未来应当重视由经济制裁带来的可执行性受阻的情况,需要通过探索替代性支付路径等方式,降低仲裁裁决执行的不确定性。
图4 债务人自愿遵守裁决的频率是多少?(数据来源:《报告》)
3.撤裁之问?
仲裁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后是否具有可执行性,集中体现了撤销裁决“废弃论”与撤销裁决“再生论”的冲突,本质上是属地主义与折中主义的分野。《报告》显示,61%的受访者认为在仲裁地被撤销、废止或中止的裁决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具有可执行性。进一步区分不同职业群体可以发现,法律职业群体整体上更倾向于承认仲裁地法的优先性,这其中外部律师占比为70%、企业法务为65%、仲裁员为58%。其核心论据植根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司法主权观,即当事人选择仲裁地即默示接受其司法审查权,裁决的有效性应当由仲裁地法决定。与此相对,支持执行被撤销裁决观点的少数派,主要集中于学者(51%)与仲裁机构从业人员(49%)。该立场以“裁决漂浮理论”为基础,主张裁决效力不应完全受制于仲裁地法,而应基于其跨国争议解决功能予以理解。在此逻辑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准跨国司法文书的属性,其效力不必与仲裁地法绑定。上述分歧不仅体现出仲裁理论在制度理念方面的差别,也折射出不同专业角色的价值取向差异。
二
国际仲裁程序对效率的持续追求
(一)公众担忧:仲裁程序效率低下
国际仲裁的主要吸引力在于其所具备的灵活性、自治性、专业性和可执行性,然而随着案件复杂程度上升、仲裁程序“诉讼化”倾向加剧,仲裁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实践中日益受到关注的制度挑战。《报告》围绕影响仲裁效率的因素对受访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各类因素占比相对接近,分别为:律师采取对抗式策略(24%)、仲裁员缺少主动的案件管理(23%)、过度的程序操作(22%)、裁决作出过度延迟或篇幅冗长(16%)、程序性手续过多(15%)。
上述数据表明,仲裁效率下降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分别体现于律师行为、仲裁员履职及仲裁制度运行等不同层面。但从整体上看,仲裁效率低下的原因可归结为仲裁参与者本身的行为:一方面,律师将诉讼中的对抗性策略应用到仲裁程序之中;另一方面,仲裁员在案件激增的背景下,依然倾向于形成冗长的裁决文书并安排多轮听证,进一步拉长仲裁程序周期。《报告》还提供了一个区分视角,即经验较少的受访者将仲裁效率低下归因于程序设计本身,认为仲裁程序呈现出“僵化、昂贵且缓慢”的特征。而经验较为丰富的受访者,则更多将效率问题归因于仲裁员和律师的过度程序化操作及对抗性策略,例如反复提交的第二轮、第三轮所形成的书面论述堆叠。这一差异反映出对仲裁效率问题的认知,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由制度层面的批评转向行为层面的反思。
(二)解决进路:程序性机制的探索
为解决仲裁效率低下问题,《报告》关注了受访者对提升仲裁效率之程序性机制的看法。如图5所示,在受访者中呼声最高的是快速仲裁程序(50%),这与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头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改革潮流相一致。例如,HKIAC、ICC和SIAC均已在其仲裁规则中纳入快速程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更专门制定了《快速仲裁规则》。快速仲裁程序是机构仲裁中设定紧凑的时间框架、完整的规则体系之程序,通常规定在更短的时间框架内,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步骤,使得仲裁能够在更加紧凑的时间表下推进。这对于希望尽快定分止争、恢复商业关系的企业尤为重要。但快速仲裁程序不等于仲裁机构推出的以效率为导向的程序,如小额索赔程序、简易程序、即时仲裁、先予仲裁等。
除快速仲裁程序外,受访者呼声较高的另一项机制是对明显缺乏根据的仲裁申请或抗辩的早期驳回程序(49%)。该机制在处理如管辖权、时效问题等具有前置性与决定性的程序问题方面有一定实践价值,但也需警惕该早期驳回程序可能对正当程序造成的潜在影响,防止当事人将该程序用于拖延或干扰仲裁进程。
此外,《报告》显示受访者亦认可其他程序性工具在特定情形下对提升仲裁效率的积极作用,包括:合并审理(29%),在涉及众多参与主体时,有助于厘清复杂责任关系;具有可执行裁决的紧急仲裁程序(22%),有助于当事人在争议初期迅速获得临时救济;专家评估(13%),有助于当事人提前识别争议焦点;设立以强制性和解(12%)与调解(11%)为代表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为高效解决争端提供替代性路径。
图5 哪个流程最能提高效率?(数据来源:《报告》)
关于通过程序机制加速仲裁的路径选择,《报告》对受访者过去五年的实践经验及对未来的制度偏好进行了对比性调研。如图6所示,目前使用比例最高的机制依次为快速或其他简易类仲裁程序(42%)、书面审理无口头听证的程序安排(36%)、定制加急流程(27%)、仲裁庭的加速组建(26%)。上述结果表明,当事人整体上更倾向于选择在仲裁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较为成熟的制度化机制,而对个案的程序创新仍保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然而,使用比例最高的机制并不一定是最有效、最受当事人欢迎的机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尽管目前仅有27%的受访者实际采用了经协商一致的定制化快速仲裁程序,但高达85%的受访者认为该机制较非快速仲裁程序更加高效,且76%的受访者表示未来会再次选择使用;类似地,尽管仅有26%的受访者使用快速组成仲裁庭机制,但81%的受访者认为该机制比非快速仲裁程序更加高效,且有74%的受访者表示未来会再次选择使用。因此在未来的仲裁规则改革中,可以考虑将这两种机制纳入仲裁规则之中。
图6 在过去五年中,您是否使用过以上程序机制来加速仲裁?(数据来源:《报告》)
就当事人选择快速程序机制的动因而言,如图7所示,居前两位的因素分别是降低仲裁成本(65%)、加快纠纷解决速度(58%),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降本增效的期待。之后依次为争议复杂性低(50%)、对争议金额的考量(34%),以及对相对方履行裁决能力的担忧或转移资产风险的担忧(26%)、避免干扰双方正在进行的合作关系(18%)。上述因素共同表明快速仲裁程序适用的典型场景为金额较小、争议焦点简单、对时效性和关系维护有着较大需求的案件类型。
图7 选择快速程序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数据来源:《报告》)
近年来,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积极引入快速仲裁程序,希冀于继续提升仲裁的效率并取得了相对显著的效果。2025年《仲裁法》在第四章“仲裁程序”中延续了分节结构,共分为三节,依次规范仲裁程序的启动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构建起一套兼具效率与可执行性的制度体系。其中,第39条针对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紧急情况下的保全程序作出系统性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了仲裁程序与司法执行的互动。未来,应在此制度框架基础上推进我国仲裁机构规则的进一步改革。一方面,可以以当前仲裁行业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参考国际经验建构符合我国仲裁用户实际需求的快速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以可执行性为导向完善制度,防止快速仲裁程序成为无可执行性的“空中楼阁”。
三
国际仲裁中公共利益问题的浮现
(一)仲裁公共利益问题的浮现
国际仲裁长期以来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而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承载公共利益问题“私主体执行”的功能,原本主要由法院承担的公共利益问题正逐步影响到仲裁。尽管目前实践中鲜有仲裁规则或国际条约直接界定公共利益的准确内涵,且对于仲裁员是否应当直接适用公共利益规范尚存争议。然而,若仲裁裁决的内容与仲裁地的公共利益相冲突,该裁决将面临被撤销或不予承认与执行的风险。
如图8所示,《报告》围绕五种目前常见的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调查。在当今制裁背景下,下述公共利益问题呈现日益显著的趋势:白领犯罪(32%)、环境保护(30%)、企业社会责任(26%)、公共健康(20%)以及人权保障(15%)。
尽管上述五种公共利益议题的案件在当前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占比未超过三分之一,但仲裁实践也日益影响着公共利益。如图9所示,公共利益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出现频率显著高于其他类型的仲裁。其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白领犯罪占比为68%,环境问题为52%、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为63%、公共健康问题为77%,显示公共利益议题正明显向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集中;人权问题虽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占比基本持平,但同样反映了人权问题逐步进入国际商事仲裁的讨论范围。
上述变化与可仲裁范围不断扩大导致大量带有公共利益的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存在关联。近年来,各国开始将涉及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公法争议或公共政策争议纳入可仲裁事项,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仲裁争议事项采取更为包容和信任的态度。然而这一发展也引发新的制度性问题,即如何平衡仲裁意思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关系?笔者认为,在可仲裁性扩大的背景下应当通过司法审查的精细化实现二者的平衡。
图8 过去五年内,您是否参与过涉及以上任一公共利益问题的仲裁?(数据来源:《报告》)
图9 哪些类型的仲裁中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问题?(数据来源:《报告》)
(二)仲裁平衡公共利益的优劣
如图10所示,47%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在解决公共利益问题上的优势在于能够选择具有相关经验或知识的仲裁员。在处理腐败、环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等高度专业化的公共利益问题时,拥有更丰富的一线实务经验的仲裁员能够有效快速地厘清法律与事实脉络,作出专业判断。此外,42%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能够回避特定的法律体系或国家法院,35%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能够同时处理私人商事问题与公共利益问题,避免国内法院因公共利益偏好而导致的倾向性裁决,并对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叉争议进行回应。与此同时,仲裁所具有的保密性(34%)、可执行性(32%)、中立性(28%)、灵活性(21%)以及国际性(18%)等特征,也进一步巩固了仲裁处理公共利益相关争议的吸引力。
图10 仲裁对于解决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争议最显著的优势是什么?(数据来源:《报告》)
然而,国际仲裁在解决公共利益问题上同样面临多重挑战。如图11所示,受访者认为最突出的挑战是如何平衡仲裁保密性和公共利益问题透明度(47%)的要求,这亦是下文将重点讨论的议题。此外,46%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庭对第三方的权力不足,39%的受访者指出仲裁员在当事人主张与证据之外自行展开调查的能力有限。上述问题反映出仲裁在解决公共利益问题方面的限制:其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位,使仲裁庭在第三方未参与程序的情形下,难以对其利益进行充分审查与裁判;其二,仲裁庭调查权限受限,体现在调查令制度的缺位。
我国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原则上仅有开具协助调查函的权限,并无自行签发调查令或直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在面对相关信息属于不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且在个案中作为影响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时,仲裁庭难以超越当事方陈述和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开展调查。而在近年我国仲裁实践中,仲裁的调查令制度得到了实质性发展。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出台,为法院开具调查令提供了制度基础,也在实践中实现了仲裁程序中调查令的可获得性,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便利。
同时,受访者对仲裁机制的合法性疑虑(30%)持续存在。在仲裁规则与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仲裁员可以直接适用公共利益规范的情况下,若仲裁庭在裁决中适用这些规范,则需依据适当的法律,并确保与仲裁所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相协调。此外,紧急救济与非金钱性救济的限制(20%、19%),反请求机制不足(12%)以及来自公众舆论的外部压力(17%),亦被受访者视为仲裁在面对公共利益争议时的短板。
从立法层面看,2025年《仲裁法》虽并未在仲裁主体或可仲裁事项范围上作出实质性调整,而是侧重仲裁程序与司法协同的完善,但在近年来的仲裁实践中,已然呈现将公法属性争议纳入仲裁的趋势。这既源于公私利益交融、跨域竞争加剧与技术迭代对公共政策演进的推动;也得益于国家对仲裁事业的战略性与政策性支持。公共利益作为划分公私权作用范围的制度工具,本质上体现了仲裁意思自治与统一法秩序的融合,亦是现代私法体系中自由与秩序互动的体现,因此,仲裁所体现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私法自治。2025年《仲裁法》在第五章裁决撤销程序与第六章裁决执行程序中,继续保留了公共利益审查机制。由于仲裁裁决与司法审查分属不同阶段,其侧重各有不同。所以,仲裁庭未来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因素的争议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保持必要的审慎,妥善平衡好仲裁裁决的现时利益与未来利益。
图11 仲裁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争议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数据来源:《报告》)
(三)保密性和透明度的再平衡
在透明度和保密性的价值取向上,国际投资仲裁整体奉行“以透明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国际商事仲裁奉行“以保密为原则,透明为例外”,其中保密性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制度优势之一。基于该背景,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仲裁面临一系列挑战,47%的受访者提出应当在保密性和透明度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如图12所示,通过横向比较纯国际商事仲裁、有国家参与的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可以发现,关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开的问题,受访者对引入法庭之友以及对裁决进行匿名化处理表现出较高的支持度;进一步纵向比较发现,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推动程序公开的支持率整体高于纯国际商事仲裁及有国家参与的商事仲裁,反映出受访者对于不同仲裁类型在透明度要求上的差异化期待。
图12 国际仲裁程序是否应该向公众“公开”?(数据来源:《报告》)
《报告》系统呈现了多种透明度制度在不同仲裁类型中的支持度,包括法庭之友、庭审程序公开、书面陈述公开、未作匿名化处理的裁决以及匿名化处理的裁决,为讨论仲裁保密性与透明度再平衡提供了实证基础。
从规范层面看,无论是《纽约公约》,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均未直接规定国际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与透明度问题。相关问题的解决主要依托各国国内法及仲裁规则,并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保密性问题的意思自治作为基本立场。在此背景下,《报告》提出的“裁决匿名化处理”方法视角,对于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保密性与透明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以201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透明规则》(The UNCITRAL Rules on Transparency in Treaty-based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为代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则以2021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 2021)为代表。其在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有限范围的文书和庭审程序公开、信息保护清单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对于区分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保密性与透明度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四
人工智能时代仲裁的能为与何为
当前,人工智能赋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成为必然趋势。受访者普遍认为人工智能的使用将在未来五年内蓬勃发展,即使是目前未将人工智能应用于仲裁的受访者,也普遍预期未来会在其实践中应用人工智能。自2022年以来,随着以ChatGPT、Deepseek为代表的众多生成式人工智能横空出世,人工智能赋能仲裁实践不再是一本“科幻小说”。相较于2018年与2021年调查报告主要聚焦于视频会议、虚拟庭审、云存储技术等传统信息技术与仲裁的互动,2025年《报告》则将人工智能与仲裁的二元互动设立专章进行讨论。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介入仲裁实践引发了一系列有待回应的问题:一是人工智能何以赋能仲裁?二是人工智能如何赋能仲裁?三是人工智能赋能仲裁的风险与挑战是什么?
(一)人工智能时代仲裁的能为
人工智能赋能仲裁发展潜力巨大,现阶段人工智能在仲裁领域的应用场景集中于助力仲裁秘书工作智能转型,以及辅助人类仲裁员进行仲裁决策和说理。区别于传统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对信息的处理已由单纯的信息存储与运输,逐步转向对信息的分析、推理与决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人类的能力,如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因此,人工智能得以在仲裁实践中辅助、代替仲裁从业人员的某些工作。
1.人工智能的应用实践
良好的互动性、高度通用性与智能生成性加速了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的深度联结,这些优势会给仲裁领域带来一场深刻革命。如图13所示,在过去五年的实践中,受访者对人工智能的使用集中在事实和法律分析(64%)、数据分析(56%)及文件审查(59%),人工智能承担的是基础性的辅助工具角色。就未来五年的发展预期而言,一方面,受访者认可了上述三种人工智能的使用方式;另一方面,受访者对人工智能赋能解决更广泛的仲裁程序与实体问题寄予更高的期待,包括起草信函(74%)、起草书面论述(66%)及评估法律论点(69%)。在目前的人工智能与仲裁的程序性互动中,人工智能在数字化程序性工作、文书格式校对审核、辅助当事人模拟仲裁流程和仲裁场景等方面,已有不少应用实践案例。这一变化表明,人工智能正作为一项文本分析与论证工具,推动仲裁程序的智能化转型。
图13 您使用过多少次人工智能工具和技术?您预计未来会使用它们吗?(数据来源:《报告》)
2.人工智能的风险检视
尽管人工智能正由法律检索、数据分析和文件审校等辅助性功能走向深度的仲裁应用,但受制于其技术特征和运行逻辑,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监管与仲裁自治?如何平衡人工智能伦理与仲裁公正?仍是在未来实践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基于《报告》中所揭示的风险类型,人工智能赋能仲裁的风险点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准确性、保密性、数据质量、监管规范及伦理正当性的冲击。
第一,人工智能对仲裁公正性的影响。如图14所示,受访者普遍认为最大的风险因素是人工智能潜在的算法偏见,即未被发现的人工智能错误和偏见风险(51%),对仲裁公正性的影响。在法律论证与专业判断等高度依赖人类经验与价值衡量的领域,人工智能的运行受限于其底层算法与训练数据,而算法与数据的不透明性亦引发“算法黑箱”的质疑。尽管有学者已尝试探索人工智能的算法优势对类案裁判的帮助,但仲裁实践往往涉及到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平衡,人工智能受限于无法接触到语境化的专业知识,难以加入价值层面的考量。同时,完全依赖人工智能提供的分析结果会导致裁判者的“司法智识”被人工智能剥夺,因此目前人工智能依然是作为辅助工具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仲裁的语境下,人工智能被视为辅助工具,其与仲裁中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审裁制度之间的平衡仍需进一步厘清,而人工智能生成的法律文本在语言规范性和说理严谨性方面亦有待实践检验。
第二,机密性或数据泄漏的风险(47%)影响仲裁的保密性。仲裁参与者将仲裁有关法律文书传输到人工智能,在此开源平台上进行审查分析,是否能依然维持其保密性的要求。当前各仲裁机构正在推动仲裁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国内仲裁机构,正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提升案管效率的路径,但仲裁的数据化必然会涉及到数据监管的规制问题。当公权力介入仲裁数据的监管审查,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维持仲裁的自治性与保密性亦是一项重要议题。
第三,人工智能缺乏知识或经验(44%),使其依托的数据可能存在瑕疵,难以保障结论的可靠性。实践中人工智能可能会引用虚假的法条、数据、参考文献,得出一个明显谬误的结论,这种“预测性生成”特征在复杂法律论证中尤为突出,如何防范此类风险,仍有待于实践检验与制度约束。
第四,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使用缺乏明确的监管框架与操作指引(38%)。202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9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促进商事争议解决。从国际经验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针对人工智能监管作出了框架性规定。但目前仲裁实践主要通过软法、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法等方式进行规制,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人工智能使用强制披露义务,其规范路径仍需通过仲裁规则、行业规范及立法方式进一步探索。
第五,人工智能对仲裁伦理性和仲裁程序公正性的冲击。一是基于正当程序理由对裁决提出挑战的风险(28%),主要源于人工智能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缺乏透明度。因为当事人无法充分了解人工智能辅助仲裁员的具体作用方式,例如证据整理、法律检索以及论证辅助,容易引发公众对程序公正性的担忧。二是违反道德规范的风险(24%),主要体现于人工智能与仲裁员角色边界尚不清晰的问题。若人工智能对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造成不当干扰,可能影响仲裁员作为裁决主体应当承担的独立判断责任,从而引发职业伦理和责任归属方面的争议。
图14 是什么因素阻碍了国际仲裁参与者更广泛地使用人工智能?(数据来源:《报告》)
(二)人工智能时代仲裁的何为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着现行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模式,并对国际仲裁的未来发展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由简单工作转向赋能仲裁核心程序的演进趋势,将在梳理法律事实、识别争议焦点、辅助信息收集、生成参考方案、强化论证逻辑等等方面,进一步赋能裁决说理与决策。因此,人工智能在提升仲裁效率、维护裁决公正性、优化仲裁流程以及促进仲裁的普及与普惠方面被寄予厚望。
如图15所示,人工智能给仲裁带来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可以显著优化效率与成本,其在仲裁中的适用能够节省参与者时间(54%)、降低成本(44%);第二,人工智能可以促进决策质量与一致性的提升,减少人为错误和不一致性(39%)、节省仲裁员时间(36%)、提升可预测性(21%);第三,人工智能可以促进竞争优势,提升参与者竞争力(26%)、满足参与者对使用人工智能的期望(19%)。
在上述因素的推动下,《报告》进一步展望了未来五年人工智能与仲裁的深度互动,并就如何迈向“仲裁2.0”模式提出了相关构想。
图15 是什么驱动了国际仲裁参与者对人工智能的更大使用(数据来源:《报告》)
如图16所示,52%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将日益依赖人工智能、48%的受访者认为仲裁程序将显著提速,表明多数受访者预期人工智能将在程序推动与实体裁决方面展现优势。然而,如图17所示,目前受访者认为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仍主要集中于计算损害赔偿和费用(77%)、总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66%)、裁决和命令的程序部分草案(60%)等辅助工作。对于将人工智能应用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或准确性、起草裁决理由等涉及实体裁判方面,受访者仍持保守审慎态度。所以,现阶段人工智能展现出程序管理和信息处理的技术优势,若与快速仲裁程序制度相结合,有望进一步强化仲裁在效率层面上的制度竞争力。同时,人工智能目前的定位仍是“辅助型工具”,未来其是否能延伸至实体裁决本身还有待实践的验证。
此外,40%的受访者认为未来将出现新的角色来管理和实施人工智能,显示仲裁行业已逐步意识到人工智能不再只是中性的技术工具,而是可能在制度层面生成新的治理结构。这种“新的角色”可能并非仅限技术支持人员,其更可能承担如合规审查、算法治理以及风险评估等职能。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一定程度上推动传统的仲裁治理结构向包含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多元结构转型,该趋势也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
同时,25%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将更加便宜、24%的受访者认为对仲裁庭秘书的需求将降低,反映出人工智能可以承担律师与仲裁秘书所承担的重复性、程序性工作。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助力减少程序性工作中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合规治理本身可能会生成新的制度性成本。
《报告》同样也展示了关于人工智能与仲裁互动的保守态度,其中11%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不会日益依赖人工智能。仲裁作为一种带有裁判属性的准司法活动,它的程序推进不仅需要基于理性的利益考量,更离不开仲裁员感性认知和道德准则的价值判断。此外,9%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将变得更加昂贵,8%认为对律师的需求将减少,4%认为仲裁将变得缓慢。但少数意见并非对未来人工智能赋能仲裁的实质性否定,而是展现了受访者对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制度性成本、职业生态变化及程序复杂化的担忧,有待在未来通过制度设计和实践规则的逐步完善加以回应。
图16 在未来五年内,您预计人工智能将如何影响国际仲裁的实践?(数据来源:《报告》)
图17 您是否认为仲裁员使用人工智能来协助完成以上任务是适当的?(数据来源:《报告》)
站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十字路口,可以预见,算法解析法律逻辑、辅助裁判者思考,已成为国际仲裁实然的发展方向,国际仲裁的制度革新已成应然方向。未来,应当重视人工智能与仲裁的互动,在重塑新科技与法治实践平衡关系的同时,探索区别于传统规制手段的法治进路,以赋能仲裁实践、规制新科技风险。
五
结语
2025年的《报告》共收到有效调查问卷2,402份,较2021年调查问卷回复量增长近一倍,是迄今为止受访覆盖面最广且更具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全球性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对来自全世界各地区的律师、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学者、法律顾问等仲裁从业人员进行调研,第一阶段通过定量收集问卷进行调查,第二阶段对来自37个国家、45个城市的受访者进行了117次面对面、视频或电话访谈,以进行定性研究。研究方法同2021年的方法并无二致,对从四个维度系统性解构当代国际仲裁的演进逻辑与挑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当然,对《报告》的结论亦有必要进行客观的评价。一方面,受访者群体在职业背景与地域分布上的比例差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数据的均衡性;另一方面,问卷调查中受访者是否充分、真实地反映其实际立场,亦存在方法论上的固有限制。
总体而言,《报告》为我们勾勒了当前国际仲裁发展的基本图景,揭示了未来国际仲裁制度演进的若干核心趋势,表明国际仲裁正处于制度演进与技术革命深度交织的新阶段。2025年《仲裁法》的修订,为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窗口。如何以本次修订为契机,立足中国仲裁实践优化仲裁地制度、完善司法支持与监督机制、协调仲裁自治与公共利益、审慎引入技术赋能并防范相关风险,已然成为当前仲裁制度改革中的核心议题。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对照《报告》所揭示的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系统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从而在充分把握国际仲裁发展共性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推动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商事仲裁与调解》2025年第6期
【新仲裁法实施专栏】
1.仲裁法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马正平
【实践研究】
2.新形势下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现状及发展模式
——以高校国际仲裁项目为例
周一帆、金圣博
3.新仲裁法下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功能、挑战与优化路径
欧阳孔嵘
【理论研究】
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预防转向”的中国因应:试论争议委员会制度应用于ISDS的构想
姜子焕、孔庆江
【热点追踪】
5.路在何方:国际仲裁的徘徊与前行
——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述评
冯硕、黄靖皓
【青年学苑】
6.数据保护视域下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开示现实挑战与应对
王轶茹
7.论仲裁管辖的决定程序及其衔接机制
宋姝雅
《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年5月10日创刊,是商事仲裁调解领域唯一国家级期刊。中国贸促会主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贸易报社主办,《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出版,刊号为CN10-1667/F,双月刊,单月10号国内外公开发行。《商事仲裁与调解》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务实创刊办刊。本刊创刊宗旨在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刊载商事仲裁与调解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服务对外贸易实务,促进国际间贸易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国际贸易话语权和影响力。本刊特别欢迎问题意识明确、具有原创性、论证充分并能提出科学合理的理论和对策的仲裁、调解领域研究论文。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