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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2022年第4期

作者 | 孙平,发文时为广东开放大学副校长、教授

一、“五花八门”的“法学院”名称

当前,法学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除专门的法律院校以外,现在全国各地的综合类高等学校多办有法学院。据G省教育厅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建设专栏”内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显示,G省截至到2021年底共有高等学校154所,其中公办本科学校40所,民办本科学校9所,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学校4所,独立学院性质的本科学校16所,公办高职学校60所,民办高职学校25所。全省154所高等学校中设立法学院的有40所,占高等学校总数的近四分之一。综合类的本科学校普遍建立有法学院,一些专业类的本科学校如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多不设法学院。高职学校较少设立法学院,即便是少数高职学校设立法学院也多是与其他专业的学院合并设立,很少有独立设立法学院的。

在学院设立上,我们发现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在设立法学院的问题上不存在办学主体性质的区别,只是有的高等学校可以接受专业存在的价值而加以举办,而有些高等学校认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学生就业困难,因而没有举办。

通过对G省高等学校法学院设立情况的调查,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学院”的名称五花八门。作为二级学院的“法学院”名称多不统一,很不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01

法学院

一些综合类的高等学校直接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当然在法学院的下面有设立法律系的,还有设立其他相关专业系的:如社会工作系、公共管理系;也有的高等学校法学院下面设立了专门的法学类别的系部,如有的高等学校法学院下设国际法学系、法律系、民商法学系、知识产权法系;还有的高等学校法学院,下设理论法学教学部、诉讼法学教学部、民商法学教学部。

02

民商法律学院

一般设立二级学院的普通叫“法学院”,较少使用“法律学院”的称谓。但是有一所公办综合性本科高等学校设立了民商法律学院,其他高等学校均没有这种现象。

03

法政学院

有的高等学校设立了法政学院,也就是法律与政治学院的简称,如某海洋大学设立法政学院,下设理论法学系、刑事法学系、民商法学系、海洋法与国际法学系、社会学系、政治与行政学系。

04

政法学院

有一些高等学校设立有政法学院,严格意义上全称应该是“政治与法律学学院”,如某师范学院设有政法学院,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类)系、法学系、社会工作系。还有一些高等学校的政法学院包括了思想政治课的团队。近些年来,大多数高等学校在思想政治课教学团队的基础上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这样的话就可以独立设立法学院了。如某工业大学原来的政法学院包括思想政治课教学团队,因为设立的独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因此在2022年9月该校的政法学院更名为了法学院。

05

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合并设立

一些高等学校近年来开始将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合并设立,往往在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下面设立有法律系、知识产权系。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是对知识产权重视的一种积极表现,但是知识产权其实与法学并不存在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保护性注册申请往往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密切,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才与法律存在联系。知识产权的问题往往不在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而在于如何加以利用和保护,这方面的知识法学专家其实并不是非常了解,往往从事工业、商业的人士更为熟悉,所以说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学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分开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学院才是科学的态度。

06

法学院加挂律师学院

有个别普通高等学校在法学院的名称外加挂律师学院。其实,律师学院是近年来为新任律师进行培训而由司法行政部门在一些高等学校设立的培训机构,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法学院的同属名称对待,仅仅是法学院培训职能的一种体现而已。

07

人文与法学学院

某农业大学设有人文与法学学院,下设中文系、历史哲学系、法律系。

08

应用法学与公共事业学院

某高职院校设立了应用法学与公共事业学院,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行政管理专业、文秘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如此看来,截至2022年11月,G省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的名称有16种之多。据统计如果叫“学院”的,使用“法学院”的较多,如果使用“系”的,使用“法律系”的较多。

09

文法学院

某石油化工学院设立了文法学院,下设中文系、法律系、历史系、教育系。

10

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

某普通高等学校设立了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下设法律系、社会工作系、知识产权系、公共管理系。

11

法律与行政学院

某普通高等学校设立了法律与行政学院,下设法律系、行政管理系、社会工作系。某高职学校设立了法律与行政学院,开设了专科性质的法律事务专业、社会工作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行政管理专业。

12

财经政法学院

某职业类本科高等学校设立了财经政法学院,设有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法律等3个本科专业和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财务会计、国际金融、法律事务和行政管理等5个专科专业。

13

法务学院

法务其实是法律事务的简称,直接使用“法务学院”名称的非常少见,但是某民办高职学校设立了管理与法务学院,开设有专科性质的法律事务专业。

14

法学系

设立法学系的高等学校非常少,一般要设“系”一级单位,普遍的名称是“法律系”,很少有叫“法学系”的,而如某医科大学设有卫生管理学院,下设的系里有一个法学系,按照该校的专业解释主要进行的是卫生法学的学习。

15

法律系

一些高职学校和警察类的高等学校没有设立法学院,二级单位就是“系”,因此在这些高等学校里设立独立的法律系,如某警官学院、某司法警官学院都设有法律系。

16

政法系

作为高等学校的二级单位,直接设立法律系的较多,但是直接设立政法系的很少,往往有师范背景的高等学校会设立政法学院或政法系的,因为过去这些学校设立过政治教育系。由于法律专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师范类的高等学校原来的政教系基本上都改为的政法学院或政法系了。如某第二师范学院就独立设立了政法系。

如此看来,截至2022年11月,G省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的名称有16种之多。据统计如果叫“学院”的,使用“法学院”的较多,如果使用“系”的,使用“法律系”的较多。为什么使用学院的名称时就使用“法学”,即“法学院”,而使用“系”的时候就使用“法律”,即“法律系”,难道“法学”与“法律”还不同吗?严格意义上说,“法学”突出的是“学问”全称应该称为“法律科学”。“法律”突出的是“律条”,“法学”与“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在高等学校的院系设立过程中,往往人们喜欢使用“习惯用语”。在二级学院的称谓上习惯使用“法学院”,虽然使用“法律学院”也没有错,事实上某知名高等学校就设立了“民商法律学院”。再进一步说,“法学院”的规范的叫法是“法律科学学院”,“法律系”的规范的叫法应该说“法律科学学系”,只是人们“习惯”成了“自然”,因此叫“法学院”“法律学院”“法律系”“法学系”“法律学系”都是可以理解的。

通过统计,笔者还发现,高等学校二级学院独立设立“法学院”的其实并不多,相反使用“组合性”名称的学院较多,如人文与法学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政法学院等,这就说明一些高等学校没有把“法学专业”提到重要的高度上去对待,视“法学专业”为小众的专业,因此,要和其他专业组合才能称为独立的“学院”,否则单凭法学专业一家是很难成立独立的“学院”的。这同时也说明,在这些高等学校的管理者眼中,法学专业其实是可有可无的,“弃之可惜”,但是又不想放弃,因此导致在这些高等学校里法学专业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以为,现在高等学校每年毕业时的专业警示中,法学专业一直都是被“红牌”警告的专业,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如果没有相当的师资力量,没有明确的学生就业方向的话,其实就不要设立法学专业了,法学专业不是“万金油”专业,它是一门专业技能非常强的专业。

高职学校很少有单独设立法学院(系)的,即便是有,也是跟其他专业合在一起设院系的。现在的高职学校主要以专科性质的学校为多,如G省本科性质的职业大学很少。高职学校开设法律事务专业,对学生的就业来说有一定的压力,因为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部门的招录人员的指向都是“本科学历”,因此,现在的高职学校的法律专业的大多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做好了“升本科”考试的准备,真正就业的比例很低。这样就导致本来“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变成了“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了,高职学校办学的宗旨无法实现,也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高职学校要设立法学院(系)的话还是要采取审慎的态度。

二、“法学院”历史的发展渊源

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说,“法律人创造了大学”。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是1088年成立的,这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大学。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当时的罗马皇帝需要有人应用和解释罗马法典,就把来自世界各地的学习法律的学生组织起来,于是就有了“大学”。大学的成立与法律人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因为大学必须是一个法人团体。

最早的大学其实是不分学院的,学院意味着教授一门学科的专门的团体。如果没有那么多的学生,也没有众多的教学人员,办学规模不大,就不需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自然也就不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了。从高等学校管理规范的角度来看,“学院”是大学的二级管理组织机构,正如“系”是二级管理组织机构一样,如果没有达到分级分类管理规模的时候,大学是不分学院或系的。一般来说,“法学院”是大学的二级学院,它的出现是法学教学与研究规模增大的体现。

在我国,独立设立的“大学”都会按照某一特定的学科把相关的教师和学生划到某个“学院”中。同样的道理,大学设立的“学院”会按照某一特定的学科把相关的教师和学生划到某个“系”中。这时的“学院”和“系”是二级和三级单位的组织机构的称谓。现在我国高等学校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就是独立设立一级组织单位的“学院”,如果某职业学院,其下属的二级组织应该称为“系”,但是,往往也称为“学院”,结果造成“此学院”不同于“彼学院”,一个是一级单位的名称,一个是二级单位的名称,但是负责人都称为“院长”,作为外人根本无法区分谁大谁小。这种人为地造成的混乱,是教育系统“浮躁主义”盛行的体现。

目前,大学层面的学校名称没有直接叫“法学院”的,以前有叫“政法学院”的,如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现在普通政改政法大学了,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解放初期,教育部做出了一项规定:“各大区如有条件具备时得独立设立一所政法学院。”这样也就有了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所谓的“政法五院”的局面。法学院最早是从传播罗马法典的意义利的博洛尼亚法律学校为标志和模板建立起来的。“在某些特定时期,无论其教学质量如何,意大利的法学院一直吸引着大批的外国学生。这些学生把博洛尼亚模式传播到意大利内外。”使用拉丁文教学和以解读罗马法典为主要内容是博洛尼亚建立法学院的传统,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17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各个法学院的学习材料就是罗马《教会法大全》和《民法大全》。后来欧洲的许多国家建立的法学院要么是传播习惯法,要么传播成文法,有的干脆禁止传播罗马法典,并不一定按照博洛尼亚的、以传播罗马法典为模式建立法学院。也是因为法学院成立的目的不同,在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学派。

我国古代没有法学研究和传授的机构,虽然历史上有《法经》《汉书·刑法志》《宋刑统》《唐律疏议》《大明律》到《大清律例》等著作和法律规定,但是,当时的法律都是由各级官员自己掌握的,古代的地方最高行政官员也就是当地的大法官,法律规定需要官员自己学习和掌握的。“秦后来下‘焚书令’,规定百姓要学法律的,‘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民间不得私自传授法律知识。”在中国的历史上,法律知识主要靠“私塾”传授和“家传律学”,没有专门的研究、传授机构。到了明清时期,一些官员由于法律知识不足,为官有难度,于是就自己请了懂法律的“幕友”,也称为“师爷”,替自己处理法律方面的事务。有的官员请的不是一个,而是好几个“幕友”,这样就出现的“幕学”。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办法,一些人想学习法律知识只能走“幕友”之路。但是,“幕学”不登大雅之堂,这些“幕友”都是在“幕布”的后面为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走不到前台上来。清代还有一个现象值得肯当,这就是“私家注律”,即私人对法律的规定进行注释,这也是官方默认的,并且为官方立法所引用。“清代纷起的私家注律,实质上是受命于国家,为国家注释法律服务的。”

“我国大学在我国时期已将西方大学的‘学院制’管理模式引入到国内大学中,同时将其首次载入到各校的管理文本之中,可见其受重视程度之高。”1898年,当时的全国最高学府,即今天的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设立,其开设的课程有高等政治学、内容包括法律学。1904年,京师大学堂首设“法律学门”,开创了中国近现代大学法律专门教育之先河。1912年,“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开始了“废门改系”。191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门”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清朝末年,各地多设有法政学堂,还设有私立法政学堂,公立、私立法政学堂并存。到了民国时期,法政学堂多改为法政专门学校,1912年11月2日,当时的教育部还专门公布了《法政专门学校规程》。“1915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成立之初,罗炳吉建议学校名称为:中国比较法学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但是,这只是一个历史上出现过的个人建议,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中山大学的法学院最早是从广东法政专门学校而来,广东法政专门学校后改为广东法科大学。1924年2月,孙中山下令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法科大学、广东农业专门学校合并为国立广东大学。广东大学成立后,设立了法科学院。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广东大学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法科学院一直得以保留。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大调整时,中山大学法科学院被撤销。1979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中山大学复办法律学系。1993年7月,法律学系与政治学系、社会学系以及中山大学人口研究所一起组建成立中山大学法政学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学撤销法政学院,并在原法律学系的基础上复建中山大学法学院。

解放后,新中国创办最早的法律系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它是1950年10月成立的,当时该系按照前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进行教育,聘请前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和教学。在上世纪50年代,“政法学院”的出现是“政法财经各院系原则上适当集中”政策影响的结果,如北京政法学院是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合并基础上成立的。当时为什么叫“政法学院”?一来“政法学院”是由各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组合而成的;二来当时的政法学院“实质上具有党校的特点”,法律专业曾被列为“按绝密专业标准招生”。其“政治学”的色彩较浓,因此,“政法学院”也就是“政治学与法学学院”的意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英文为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清华大学法学院Tsinghu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法学院普遍使用的是Law School或者school of law,为什么这里多使用的是school而不是英文的college,根据《牛津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School一般是指学校,主要指小学、中学、专科的学校如艺术学校等。在美式英语中,school和college(学院),university(大学)是通用的。有时也指大学的院、系,比如法学院、医学院、历史系使用的都是school。College是指学院、职业学校,在英国是指某些大学内独立的学院。早期的学院就是学生住宿的场所,后来在英国“学院开设取代大学所承担的教学,并开设课程,成为专门从事教学的自治机构;而大学无权过问学院的管理事务,只为学院提供教学和颁发学位,学院成为英国大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教学和行政组织”。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使用law school翻译成中文的“法学院”是美式英语的用法。另外,我国大学的二级学院也不像英国大学的学院有独立的办学权力。

三、法学院的名称应该规范统一

“法学”的全称应该是“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因此“法学院”的全称应该是“法律科学学院”才对。我们平时所说的“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为了避免“法学”与“学院”中的“学”字重叠,也为了避免“法律科学学院”冗长的名称,人们习惯使用一种简称,即“法学院”。

在我国的大学生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称“学院”时多使用的是“法学”一词,称“学系”时使用的往往是“法律”一词,即我们常见的“法学院”和“法律系”。“法学”为“院”,“法律”为“系”。好像“学院”强调的是“学术”,“学系”强调的是“实务”一样,其实它们的含义都一样,只是使用的习惯问题,本质上没有区别,管理的层级不同罢了。在我国的大学生,几乎没有称“法学学院”“法学系”的,也几乎没有叫“法律学院”“法律院”的。

“法学院”其实不难理解,但是“政法学院”“法政学院”就有不同的意思在里面了。“政法学院”里的“政”是指“政治”。从古至今,大学都是法律的解读和传播之地,与此同时,法律与政治联系的最紧密,政治和法律都是大学研究和传播的据点。所以说,“政法”词语的使用频率远远大于其全称即“政治与法律”词语的使用。这说明在法律的关联词语中,“政治”词语的表现与“法律”最为紧密,因此许多人习惯使用“政法”而不习惯使用它的全称“政治与法律”。当然“政法”与“法政”显示的是“法”在前与后的问题,应该关系并不大,这里还涉及到一个习惯用语和事物来源的问题。中国早期的“法政”词语是从日本的“法政学堂”而来的,“政法”词语是从苏联引进的,它们多多少少受外来文化的影响。

笔者认为,如果已经设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高等学校,就不要再设“政法学院”了,可以单独设立“法学院”。因为这里面的“政”的内容已经在马克思主义学院里有所体现了,如果一所大学同时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政法学院,一定会在教学内容的冲突和学术理解的困难。

法学与商学走得较近,因此就有了“法商学院”的设立。广东财经大学曾经有过一段历史,即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司法部在广东商学院的基础上筹办“广东法商大学”,但是,一直没有办成。最后,广东商学院办成了广东财经大学,与法学的校名无缘了。但是,广东财经大学内部的法学院办的不错,其法学专业教师人数在广东省高等学校名列前茅。“文法学院”,一般理解为文学与法学学院的简称。但是“文法”从概念上来理解有“文学语法”的意思,因此在有些场合下,“文法”一词的意思也不尽一致。凡是叫“文法学院”的学校,可以理解其文学专业和法学专业都不够强大,把两个专业组织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像样的“学院”,于是就把这两个文科的专业放在了一起。

“五花八门”的“法学院”的名称没有谁对谁错之分,只有是否合理和重视程度的问题。如果大家都觉得叫“法律科学学院”不如叫“法学院”合适,那么就应该统一使用“法学院”为好。大家要在一起交流、合作、研讨,如果机构名称不同,多多少少共同满是有区别的,如果区别过大的话,是不利于在一种语境下进行交流的,否则就是“各说各话、互不相干”。

能够独立设立的法学院最好独立设立,不要和文学、商学、政治学混在一起。各自发展,对彼此学科的健康发展都有好处。如果法律科学的力量不足以设立一个单独的学院,那么独立设置“法律系”也是完全可以的,没有必要非设立为学院不可。法律系或独立设立,或者放在公共教学部,也是可以的,如此可以避免理解上的困难,也免去了对法律科学的轻视。如果“法学”非要变成一种“点缀”的词语,要和文学、政治、经济、财政等专业合在一起来表述,本身就说明法学专业的体量还不够支撑一个独立的单位,如果硬要和其他专业在一起办学,多少给人一种对法学学科的不够尊重的意思在里面。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法学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专业,法律知识不是可有可无的知识,每一个大学生都要掌握专业里面的法律知识。只有掌握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的大学生。

当然,也要认识到法学专业的学生当前就业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就是专业类法律人才培养不足,普通类的法律人才培养过剩。因此笔者建议,普通高等学校师资条件有限的话应该多办法律系,少办法学院。法律系可以培养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可以作为通识课程的部门,对各种专业的学生开展有专业背景的专项法律知识介绍,使更多的法律系的老师为专业学生讲好非法律专业的相关法律知识,如工科类的学生要进行知识产权法知识、工业法知识、商业法知识的传授。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通识类的法律知识是所有的大学生要掌握的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恰恰是他们最需要的,但是,这类知识往往法律老师并不擅长。大家都去关注通识类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了,其实这部分知识的内容在大学的“思想政治课”已经由思想政治课的老师介绍了,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的师资,那么为什么专业法律教师不去在工业法、农业法、知识产权法、商法、信息法、网络法等专业方面发力呢?

如果一所大学成立了法学院,就说明其法律专业的学生人数和教师人数达到了一定的程度,那么这类学校可以把法学视为一个重要的专业来举办,这样的法学专业教育对学生、对老师都是有好处的。如果招不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没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教师,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不大的情况下,就最好不要办法学院。没有一定的体量就不要办法学院,不要为了举办法学专业硬要和其他专业合在一起举办。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办的做法其实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法学院名称的规范统一,有利于法律科学本身的健康发展。如果有更多的其他学科和专业来“稀释”法学专业,对各自学科的健康发展没有多少好处。因为在这里不是学科的“拓展”,而是互相牵制,有限的教育教学资源达不到合理的利用,主业的发展不明确,会形成“内耗”。如果一位法学教师得不到专业的发展,没有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自然就会对法律科学采取淡化与转向的行动,就会出现专业方向的变更。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如果受到阻碍,对本部门法律学科的健康发展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法学院名称的规范统一,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科学的正确认识。法律科学是人类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科学愈发进步,法律实践愈发健康,法治社会愈发完善。对法律科学的正确认识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要素。“就法学本身的品格而言,脱离专业教育而谈人格的培育,显然会流于空泛”。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没有矛盾,不可能没有冲突,人类社会也不可能杜绝违法犯罪,存在这些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没有必要看破红尘,要客观地认识社会的发展,要敢于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能够从法律科学的发展历程中理解社会的冲突,就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就能够看到法律是社会管理“调节器”的重要作用。

法学院名称的规范统一,有利于依法治国共识的形成。中国社会从缺乏法律制度到依法治国国家的形成,走过了一段艰难的道路。从过去人们谈“法制”到现在国家提倡“法治”,其历史含义和现实意义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时候,要提倡立法工作的完善,社会需要“法制的完备”。在法制工作已经完备的时期,社会管理需要的是“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与大胆实践。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必须提高人们对法律地位的认识。法学院是法律知识传播的最重要的阵地,法学院名称的规范统一使得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认识更加巩固,使法律精神能够深入人心,从而保证依法治国共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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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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