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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开平市出租屋屋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屋屋主:

新修订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秩序,保障您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规定》的核心要求向您重点告知,请您积极配合、依法经营:

一、经营责任要知道

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有十间以上房间或者二十张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应当落实下列治安防范措施:

1、建立符合实际的治安管理制度;

2、配备或者指定管理人员;

3、在租赁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三十日;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留存期满,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4、在租赁房屋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者摆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

5、时租、日租公寓经营者除落实以上治安防范措施外,还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专职人员管理,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二、未成年人保护要知道

以小时、日计算租期的租赁房屋,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加强安全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罚规定要知道

1、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登记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未落实《规定》第十六条中的管理、安装视频监控以及宣传等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未落实《规定》第十七条中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未落实二十四小时专职人员管理或者来访人员登记制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治安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依法经营是您的责任,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出租屋屋主积极配合,落实新《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尽快做好人防物防技防整改,让我们携手共建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为平安开平建设贡献力量!

开平市公安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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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晖

一审:平

二审:艳

三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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