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就发生在云南一家超市,3月初的下午。人不多也不少,那个黑衣女子抱着孩子走到扶梯口,顺手把扭扭车往台阶上一扔——不是放,是“甩”进去的。车一沾梯就滑,直冲下去,撞上前面白衣妈妈的小腿后侧。她一趔趄,整个人往后仰,怀里五个月大的宝宝后脑勺直接磕在硬地面。监控看得很清楚,没剪辑,也没加速。
医院CT拍出来有阴影,医生写的是“闭合性颅脑损伤”。孩子回家后吐了两次,夜里睡不实,一惊一乍,还抽了一下,虽然时间短,但神经外科当晚就留观了24小时。妈妈腰也摔伤了,弯不下,抱不动,连换尿布都得跪着挪。这些都不是小事,但对方只赔了2000块,连第一次CT加药的钱都不够。
黑衣女子说是“随手一放”,没想那么多。可扶梯不是停车场,更不是儿童游乐区。《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明白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手”不是借口,是没看路、没想后果、没把别人当回事。她站那儿,怀里有娃,手里有车,却选了最省事也最危险的那条路。
超市呢?入口没牌子,没广播,没工作人员拦一下。有监控,但没人看;有维保记录,但查不到当天是否巡检。《消法》第18条说,商场得保证消费者安全。不是出了事才想起来补个标牌,而是平时就得盯紧。法院判过不少类似案子,管理方拿不出“我尽责了”的证据,就得赔,哪怕只赔两成,也是责任。
有人说宝妈没扶扶手,怪自己。可她一手抱娃,一手拎包,扶手离她半米远,怎么够?婴儿不会走路、不会喊疼、不会说“我头晕”,但伤就是伤。司法解释早写了,婴幼儿精神损害是独立主张的,不是大人附带的。他吐、他惊、他睡不稳,这些不是“小题大做”,是身体在报警。
2000块买不回一次CT,买不了两瓶营养神经的药,更买不了妈妈这半个月没法上班的工资。她还在哺乳期,单位没给她停工假,只批了三天事假,扣完钱剩不到两千。婴儿复查要再拍片,药得吃满四周,后续还要做发育评估。这些没算进那2000里,好像伤的不是人,是道具。
扭扭车、滑板车、折叠推车……现在进商场跟进家门似的。没人拦,没人问,也没人说“这不能上扶梯”。国标里写扶梯禁载“非乘用设备”,可啥叫“非乘用”?没定义。商场怕得罪顾客,宁可事后赔钱,不愿事前劝阻。结果劝的人少了,摔的人多了,赔的钱越来越薄。
3月12号开庭了,监控视频当庭播放,医生诊断书一页页举证,商场那份“安全制度”文件打印出来,连页码都对不上。法官没打断,也没叹气,只是让双方再核对证据原件。我没去现场,但看了庭审笔录的公开片段——全是字,没修辞,没煽情,就一个个时间、地点、动作、结果。
那天超市里还有几个小孩骑着同款扭扭车,没人管。一个穿黄衣服的小男孩差点卡进梯级缝隙,被他爸一把拽出来,车轮还在转。
赔钱的事还没完。
医疗发票堆在茶几上。
婴儿正趴在沙发上蹬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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