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徐女士的车右车门有损坏,她将车送到一家修理厂维修,取车时并没发现问题。
后来她的车该保养了,就送到常去的店家, 维修师傅告诉她,车子的左前脸原厂部件被更换了。
徐女士将车送去专业鉴定,发现车子确实存在异常维修记录,她一算日期,就是上次送修期间的出险记录,她找到修理方,对方的说法,把她吓了一跳。
徐女士常开的那辆车,因为右车门出了点问题,就送到了一家修理厂做维修。
车子就停放在修理厂,本来想着,车子没什么大问题,修好后就开走了。
结果过了段时间,她去做常规保养的时候,维修师傅看了一眼,随口问了一句: “你这左前脸换过件吧,这不是原厂的了。”
徐女士当时就愣住了,她的车左前脸从来没碰过,怎么会换过?
她仔细查看,越看越不对劲,那个位置的配件确实不像原装的,工艺看着也有点糙。
她认为这是上次维修后才有的,心里就犯了嘀咕,这车到底在修理厂经历了什么?
后来她自己去查了一下车辆的维修记录,这一查,查出了事情的原委。
记录显示,在她送修的那段时间里,这辆车有过一次出险记录。
也就是说, 车在修理厂期间发生过事故。
徐女士立刻就去找那家修理厂讨说法。
对方承认了这件事,但他们的解释,听起来有点绕。
修理厂的人说, 自己这厂子其实是个“中间商”,接活之后,把一些维修工序再外包给别人去做。
而那次事故,就是在外包人员开出去处理的时候发生的。
换句话说, 她的车在另一个修理厂,其中的一个修理工把她的车撞了。
然后被悄悄修好,从头到尾,她这个车主完全不知情。
徐女士接受不了这个说法,她的车是拿来修右车门的,结果左前脸出了事,还是出事故撞的,这换谁能心平气和?
修理厂的负责人,态度倒是挺明确,反复强调:“我们肯定负责,不会推脱。”
他们承认外包人员的行为,属于管理上的漏洞,也愿意赔偿。
一开始,修理厂给出的方案,赔1.5万元现金,把左前脸的配件换成新的,再给整车做一个全面的检查和保养。
但徐女士觉得这个方案没法接受。
她说,车被撞过之后,就算修好了,价值也折损了,更重要的是,以后开着这车上路,心里总是不踏实。
1.5万块钱,能不能弥补这种长远的隐患她心里没底。
双方谈了几轮,一直僵着。
最后达成了协议:修理厂负责把车所有的问题都彻底修好,不光左前脸,其他有瑕疵的地方也一并处理。
赔偿1.8万,给车做一次彻底的检查和保养,再附上一段时间的质量保证。
事情到这儿算是解决了,但徐女士说,她回想起来还是觉得后怕。
如果不是后来做保养的时候碰巧发现了,这辆车的事故记录,她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
其实这事儿给所有开车的人都提了个醒。
车送进修理厂,大多数人就是等着取车。
很少有人会去想,车在修理厂到底经历了什么。
像徐女士这种情况,送修的是右边,结果左边出了事,还撞过,这要不是查出来,等于自己开着一辆有隐患的车,还在替别人背锅。
所以,
在送修之前,最好把车况拍照留个底,尤其是外观、配件这些,万一有问题,也有个凭证。 找修理厂的时候,也要多问一句,活是自己干还是外包,别等出事了才知道。
修完车取车的时候,不要光看修的地方,全车都仔细检查一遍,有怀疑就提出来。
外包不是甩锅的理由,不能出了事一句“外包的”就撇清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将车送到修理厂维修,双方虽未明确提及保管事宜,但基于维修服务,修理厂自然承担了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修理厂作为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好徐女士的车辆,导致车辆被外包人员开走撞坏,属于保管不善。
因此,修理厂应当对车辆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修理厂是将维修工序外包,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保管责任。
因为在车主看来,是将车交给了这家修理厂,修理厂就有义务保证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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