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鼓励绿电直连项目通过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提升自平衡、自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少系统调节压力,研究合理的并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新增负荷项目可开展绿电直连。新增负荷(含存量负荷的扩建部分)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存量负荷项目可开展绿电直连。
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项目,在提供足额清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关证明后,可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新能源年发电量不大于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压减电量,不得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国家级零碳园区内负荷项目可因地制宜开展绿电直连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开发。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鼓励负荷企业与电源企业通过交叉持股等方式共同建设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按照国家和吉林省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建设,绿电直连项目投运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不得自行变更投资主体。
1月30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详见:吉林绿电直连:合理配置储能,≤220kV,自发自用≥30%,投运前不得自行变更投资主体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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