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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陈某顺、陈某花、陈某玉、陈某文、陈某红、陈某芳六名子女。1998年11月,陈某顺因工龄优惠、供暖证明问题,以父亲陈某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一号房屋。
陈某顺于签约当日支付预付款1.5万元,2000年7月支付剩余购房款40766元。2000年8月,一号房屋登记至陈某名下,由陈某顺长期居住使用,核心购房凭证均由其持有。
陈某分别于1998年12月、2007年8月出具两份书面材料,明确一号房屋由陈某顺出资,实际所有权归陈某顺。陈某于2011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后,陈某顺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要求五名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庭审中,陈某花、陈某玉、陈某文、陈某红认可原告诉求及证据;陈某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质证意见。
裁判结果
1.确认陈某顺与陈某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陈某芳、陈某花、陈某玉、陈某文、陈某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陈某顺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说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为借名买房合意及实际权利人认定。
陈某顺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持有核心凭证,结合陈某亲笔书写的材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四名被告的认可意见,进一步佐证事实真实性。
陈某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裁判。陈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故法院支持陈某顺全部诉请。
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链是核心:借名合意(书面说明、遗言)与实际出资(付款凭证)、实际使用(居住证明)证据相互印证,是胜诉关键。实践中应留存书面借名协议、出资凭证、物业水电费缴纳记录,杜绝口头约定。
2. 沟通继承人降风险:提前与继承人沟通并固定书面认可意见,可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3. 缺席庭审仍需稳证据:被告缺席时,需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仅凭证据即可支撑诉请。
4. 规避借名风险:借名买房存在查封、继承、抵押等风险,确需借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过户条件与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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