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吴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12岁的江某某,两人互加微信后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某天,吴某某在明知江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邀约其到自己家庭经营并居住的商铺内,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吴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对于该案件,应从定罪量刑两个角度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中极为特殊的一项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无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严苛的规定,是基于对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充分辨别能力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尽管双方确系男女朋友关系、尽管江某某系自愿,吴某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这一点,任何辩护律师都无法改变。
虽然罪名无法改变,但量刑有巨大的辩护空间。
首先,强化未成年人身份的法定从宽效力
吴某某作案时17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律师应调取可证明年龄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这一事实,提醒司法机关注意吴某某也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恋爱行为的后果和边界缺乏充分认知。
其次,区分恋爱自愿与暴力奸淫,本案与典型的强奸犯罪有显著区别,并非暴力、胁迫,而是在日常恋爱交往中的自愿行为。可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朋友证言等,证明双方确系正常交往的男女朋友,向法庭阐明,同样是强奸罪,暴力手段与恋爱自愿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本质差异,量刑时应予区分。
最后,吴某某案能缓刑,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是决定性因素。积极进行赔偿,越早赔偿,越能体现悔罪诚意,并争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正式谅解书,同时家属配合表态,承诺加强管教、确保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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