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要求,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
速览要点:
1.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
2.大股东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者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
3.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4.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
5.对3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明确监管要求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开展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对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行为予以约束。该制度不考虑主观构成要件,通过限制大股东、董监高一定期间内的交易行为,并要求相关获利归入上市公司,以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先预防和威慑。随着市场不断发展,交易行为和证券种类持续增加,需与时俱进,对短线交易制度持续予以完善。
据悉,《规定》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4条精神,充分吸收借鉴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经验,总体切合市场实际发展和监管需要。
一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要求。《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场发展。《规定》根据《证券法》授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对于依法设立、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计算持股数量,有利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
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
《规定》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了一系列认定和计算标准,具体包括: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大股东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者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认定为大股东;认定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不作跨品种合并计算。
对于《规定》将短线交易买入、卖出时点统一为证券过户登记日,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监管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规定》此举明确了监管执法标准,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另外,《规定》明确,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实践中,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投资者持股数量不合并计算,可能出现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跨通道交易、持股,规避短线交易规制。”业内人士表示。
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主要涵盖3类情况:第一类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第二类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第三类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对于上述豁免情形,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的类型持续丰富,有必要对因产品机制安排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市场已有明确预期的持股变动,且未利用信息优势等非法获利等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
近年来,境外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也在实践中对上述类似情形灵活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并参考境外做法,《规定》明确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等13种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同时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将不予豁免。
3类专业机构产品单独计算证券持有数量
《规定》明确机构适用安排。对3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并按要求报送相应产品的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
据记者了解,对境内机构产品单独计算证券持有数量,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实际管理中,不同产品/组合如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规范运作,其跨产品/组合进行短线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二是专业机构资金规模较大,名下产品/组合较多,合并计算持股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管理和入市便利性。三是考虑到对上述产品/组合单独计算持股是建立在其独立、规范运作的前提下,《规定》明确若产品/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者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不予按照产品/组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对于境外公募基金也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一方面是落实《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中“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的规定,另一方面有助于在确保“内外一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交易便利性,吸引境外增量资金入市交易。
为防止利用该项措施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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