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线性(带状)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多次变更、一次报批”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线性(带状)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规范林地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线性(带状)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线性(带状)工程,是指铁路、公路、水运、输电线路、灌溉渠道、烟花爆竹生产线等线性(带状)工程以及上述项目配套设施和临时施工道路。

烟花爆竹生产线不包括呈集中建设的块状仓库、包装工房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多次变更、一次报批”,是指已审核审批使用林地的线性(带状)工程因征地、自然灾害、设计调整、地质条件限制、特殊行业安全管控要求等,须要优化选址选线,多次变更使用林地范围的,须事先将变更范围书面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期限内不再发生变更的,一次性申报变更手续,即以多次变更备案、一次变更报批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原则上变更后使用林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审核审批面积,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除外。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 对确需变更使用林地范围的线性(带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变更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变更范围布局图及矢量数据、无人机正射影像、变更范围因子表、公示情况(涉密项目除外)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变更范围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前置审核程序的,仍按原前置审核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审查备案程序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用林政策咨询和选址服务等工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查验和评估论证,对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项目变更使用林地备案意见。将许可项目范围(已作为经营档案上传的不用重复上传)、项目变更备案范围及同意备案意见、有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于原立项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施工期限内,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完成最终变更范围的使用林地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划选址等工作,指导项目科学选址、合理避让禁建区域。加强培训指导,建立通俗易懂的涉林施工变更管理规则,增强线性(带状)工程建设单位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变更前先申请备案,获同意后再使用,严禁线性工程项目违法用林行为发生。

未取得同意备案意见在许可范围外使用林地的,为违法占用林地。

第十条 备案查验时,要认真核实对照卫星影像、无人机拍摄影像、现地情况,对不存在违法破坏森林资源情形的,要尽快完成备案,最大限度减少对项目建设工期的影响。在已许可范围内扰动的林地不纳入变更范围,确定不再使用需恢复植被。

对存在已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明显构成犯罪的要立即将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完成案件取证后可先备案,案件查处到位后,最后连同其他备案,一次性完成变更报批。

第十一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线性(带状)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多次变更、一次报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