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人深思。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陈某仅凭两笔总计1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起诉,要求雷某偿还借款,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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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主张,雷某在2024年11月以偿还信用卡为由电话借款1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陈某基于信任,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但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也未在微信中确认款项性质,事后亦未补签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然而,庭审中雷某提出抗辩,称这1万元是陈某偿还此前借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欠款,并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表示,若真是借款,陈某理应提供借条等凭证。对此,陈某虽辩解信用卡套现款项已用现金偿还,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但未能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款,也未能有效反驳雷某的抗辩。因陈某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最终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为避免此类风险,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条,明确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即便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转账,也应在聊天记录中对款项性质进行清晰说明,并保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和转账凭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有效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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