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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2号,被处罚人龙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龙港市西城路以北,规划路以东,镇府路以西销售的一款足浴盆(蓓慈足浴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足浴盆(蓓慈足浴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足浴盆(蓓慈足浴器)5台;二,处以罚款145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2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622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执法部门: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8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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