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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即将年满18周岁的小冯曾是泰州市某小学学生。2023年6月的一个深夜,他心血来潮,选择在零点时分翻墙进入校园,并采用非正常方式进入某小学教学楼。当小冯在教学楼内转悠一圈后,却发现所有出口都已关闭,自己被困在了楼里。他只能来到二楼走廊,向保安室的保安大声呼喊,要求开门。保安被惊醒后,对小冯的身份和深夜入校的动机产生了警惕。询问得知小冯是翻墙进入后,保安并未立即开门,而是要求他在教室内等待,天亮后再处理,随后对校园进行巡查后便自行休息。小冯为离开学校,多番思量后在凌晨2点多翻越栏杆从二楼跳下,欲以此离开学校,但不遂他愿,跌落受伤,清晨保安巡查时发现小冯躺倒在地,遂联系小冯母亲将其送医治疗。

小冯认为,保安对其实施“非法拘禁”导致其为自救而跳楼受伤,且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导致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故将该学校及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某小学及保安公司则认为,小冯受伤原因在于其以翻墙入校、破窗方式非法闯入和后续的自主跳楼行为,其跳楼受伤系自甘风险,与他人无法律因果关系,而安保人员在发现小冯后并未实施非法拘禁手段,在小冯受伤后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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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

关于保安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法院查明,小冯系通过翻墙、破窗等非正常方式进入本已封闭的教学楼,其被困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并非保安主动将其关闭。在深夜时分,面对身份、动机均不明的闯入者,保安人员出于校园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考虑,要求其在教室内等待天亮处理,是一种审慎的履职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非法拘禁。

虽然小冯遭受损害,但该损害后果与校方或者保安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小冯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行选择从二楼跳下。事发时,小冯即将年满18周岁,对于从二楼跳下可能导致身体受伤的风险应当有基本的预见能力。教学楼内并无迫在眉睫的危险,教室内也未上锁,他完全可以选择在教室内休息等待,并无采取跳楼这种极端方式“自救”的必要性。因此,其受伤后果是其“自甘风险”行为所致,与校方及保安公司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学校、保安公司对小冯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冯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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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任何人都应当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小冯深夜翻墙进入校园的行为本身已属不当,不仅扰乱了学校的管理秩序,也为自身带来了安全风险。当其因自己错误行为导致被困时,安保人员在不明其身份、进入目的、同行人员的情况下谨慎处理作出“天亮再处理”的要求,小冯本应冷静等待,但在无任何危急情况下,却选择了最危险的方式企图离开校园,最终酿成苦果。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理性评估风险,为自身行为负责。“自甘风险”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原则,指的是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自愿承担。一个即将成年的年轻人,理应知道从二楼跳下的危险性。在没有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其跳楼行为超出了合理避险的范畴,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做出任何决定前,都应三思而后行,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小冯欲将受伤后果转嫁给学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文章来源:泰州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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