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销售、使用“洁田稻”系列捆绑专用除草剂的通告

全县农资经销商、农药使用者:

据群众反映,我县有部分农资经销商将“洁田稻”系列稻种和相关除草剂捆绑销售,每亩稻种搭配“专用”除草剂,并直接送到农户手中。据了解,“洁田稻”系列品种参差不齐,部分品种涉嫌侵权套牌,包装袋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与袋内种子可能不符,给农业生产留下重大隐患。“洁田稻”捆绑销售的“专用”除草剂,有的未附具农药标签,仅标注了非卖品等字样,无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农药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且未登记使用在水稻上,不能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经调查,“洁田稻”系列品种所搭配销售的专用除草剂,对其他田块和作物存在不安全性,其残留物对下茬作物有很强的抑制灭杀作用,极易造成减产,甚至绝收,还可能造成水土污染、植被破坏,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鉴于以上情况,特作出如下通告:

1.全县农资经销商、农药使用者必须依法规范销售和使用“洁田稻”系列品种及其捆绑的“专用”除草剂。

2.全县种子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在我县销售的县外种子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及时完成网上备案工作。

3.全县农药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完善农药进、销台账和使用记录。

请广大农民朋友看到本通告后,谨慎购买、使用“洁田”系列稻种及其捆绑销售的“专用”除草剂,请各乡镇(园区)在本辖区内排查洁田稻的销售使用情况,杜绝隐患发生。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举报,举报电话:0551-67705990、0551-67711056。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违法销售“洁田稻”系列品种及其捆绑的专用除草剂等行为,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肥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李丽娟 二审:刘坤 审核:张建新 监制:陈宏云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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