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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

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设生育友好型、家庭友好型的劳动用工环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值此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向全市各用人单位温馨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结婚、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要加大普法宣传,自觉尊法守法,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女职工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女职工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健全完善女职工协商协调机制

在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要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生育保障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从业人员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特殊权益,听取工会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保障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四、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全面落实生育支持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营造生育友好、女性职业发展友好、工作环境友好与家庭和谐友好的用人环境。严格执行生育保护和假期制度。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在子女3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有10天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者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解决育儿困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子女提供普惠性、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组织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关爱慰问活动,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女职工如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诉求,工会将依法为女职工提供维权帮扶服务。

联系电话:28686139

株洲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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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株洲工会

编辑丨刘琰

审核 丨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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