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服务,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然而,当劳务关系的主体引起双方争执,如何运用法律判明归属主体与应负担责任?
案件简介
原告称和委托人曾系劳务关系。2012年至2019年,原告在委托人指定处做工,原告按约完成在工作期间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双方关系结束后,经双方核算为149983元劳务报酬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向委托人进行催讨无果,认为委托人已严重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委托人认为自己与原告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申请律师代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委托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为任职公司车间负责人,其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委托人只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与原告从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即便承诺向原告支付工资,也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曾称自任职公司离职,并要求公司财务出具欠条加盖公司财务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委托人存在劳务关系,故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工资款及利息,依据不足,应依法驳回。最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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