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微特稿】美国和以色列2月28日联合对伊朗发动“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白宫声称此举是为了遏制来自伊朗的“直接威胁”,但一些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国际法,美政府方面所列举的危险并不能成为发动军事行动的理由。

据法新社6日报道,白宫新闻秘书莱维特4日说,美国发动此次军事行动的决定“是基于伊朗对美国构成的各种直接威胁的累积效应,以及总统基于事实认为伊朗确实构成紧迫和直接威胁的判断”。她列举了伊朗支持“恐怖主义”、其弹道导弹计划以及据称试图“制造核武器和原子弹”等行为。

然而,美国圣母大学法学教授玛丽·埃伦·奥康奈尔认为,根据国际法,美国对伊朗发动军事行动“毫无正当性”。“法律明确规定,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包括谈判、调解、国际组织介入。”

她还说,特朗普政府只“模糊地提到伊朗即将发动袭击以及阻止伊朗获得核武器”,而《联合国宪章》要求,“至少需要有伊朗正在发动重大袭击的证据”。

美国国务卿鲁比奥早些时候为美方军事行动提供了另一个理由。他2日声称,美国之所以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缘于以色列将袭击伊朗,而美国也将成为伊朗的报复对象,因而决定“先发制人”。但特朗普次日驳斥了有关以色列将美国拖入冲突的说法,称美方决定是基于“伊朗即将率先发动攻击”的判断。

比利时智库国际危机研究组织的美国项目高级顾问、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布赖恩·菲纽肯说,鲁比奥及特朗普政府为军事行动提供的理由存在诸多问题。“美国凭借关键军事支持所带来的影响力,本可能阻止以色列对伊朗的任何袭击。”(完)(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