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当前正值春耕生产全面展开的关键时期。随着气温回升、天气干燥、风力加大,田间地头的秸秆、杂草以及周边山林植被进入高度易燃状态。农民朋友们在清理秸秆、整理田埂、农事劳作过程中,一次违规用火、一个未熄灭烟头、一点零星火星,都有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一旦发生火情,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更会直接触碰法律红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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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失火案件来看,春耕期间火灾多发,大多是因群众在田间地头违规烧荒、焚烧秸秆或杂草等疏忽大意行为所致。一方面,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烧了几十年都没事”,在春耕时随意点火焚烧秸秆、杂草,未等火源彻底熄灭便擅自离开,对春季风大物燥的火灾风险疏于防范;另一方面,野外农事用火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加之春季气候干燥、风力较大,火苗极易随风蔓延,迅速扩大,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不仅让辛勤耕作化为灰烬,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

一、造成森林火灾,可能触犯这些罪名

1.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有效防范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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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林地、草地等易燃区域;

不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点火取暖;

不在林区野炊、烧烤等非生产性用火;

不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烧荒、烧蜂窝、烧山狩猎等危险用火行为。

三、遭遇森林火灾如何自救一旦发现火情,务必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拨打119或12119报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自救,迅速转移避险。逃生时应逆风方向撤离,切勿顺风奔跑;附近有水源时,可用水浸湿衣物捂住口鼻,降低烟雾伤害;若被困半山腰,应尽快向山下或开阔案例区域撤离,避免与火势正面接触。

因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一次侥幸心理、一时疏忽大意,换来的可能是刑事处罚,教训极为深刻。

在此,

纳雍县检察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一是文明用火,严守规定。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及野外禁火相关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远离林地、草地、柴草堆及居民区等易燃区域,严防火星飞溅引发火灾。

二是杜绝焚烧,科学处置。春耕时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倡导秸秆还田、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三是风大慎火,人走火灭。大风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不随意点火、不遗留火种,确保人离火熄、现场清场、不留隐患。

四是遇火报警,配合处置。一旦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第一时间报警,不盲目冒险扑救;如因过失引发火灾,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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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消防安全不容侥幸。过失引发火灾,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构成犯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源于警惕,祸患出于麻痹。纳雍县检察院呼吁广大群众,防火就是防患,守法才能长安。一次疏忽,可能换来牢狱之灾;一念之差,足以摧毁家庭幸福。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将“不敢烧、不能烧、不想烧”牢记心间、落实在行动上。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让我们共同以法治力量守护生态底线,携手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文字丨梁婷婷

编辑丨纳雍县检察院“鸽子花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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