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贷款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周某利用他人伪造的公积金证明、工资流水、房产证明等虚假材料,将自己包装成某公司员工,从银行骗取贷款10万元。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损失。
伪造全套资料 冒充国企员工骗贷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11日,周某通过他人与在逃人员唐某甲取得联系,利用本人身份证件信息,由唐某甲为其伪造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公积金缴纳证明、工资流水证明、结婚证明、房产证明等全套材料,将其包装成“中国某公司惠水分公司在职员工”。
随后,周某持上述伪造材料前往贵州省惠水某有限公司,成功骗取贷款10万元。案发后,该笔贷款未能归还。
多次盗窃贩毒 累犯从重处罚
另查明,周某系累犯,此前有多次犯罪前科:
200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2月刑满释放;
2020年、2023年两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坦白认罪认罚 仍获实刑二年三个月
庭审中,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周某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惠水某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
伪造资料骗贷必受严惩 金融机构需加强核验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贷款诈骗罪不仅侵害金融机构的财产权,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周某虽有多次前科劣迹,仍不思悔改,通过伪造身份、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该案警示: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无论包装得多么“完美”,都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身份、收入、资产等信息的核验,严防此类骗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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